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受國務院委托,對漁業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韓俊表示,現行漁業法施行以來,對于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促進綠色生態養殖的制度措施有待完善、非法捕撈源頭治理亟待加強、漁業監督管理需要持續加強等。
韓俊表示,漁業法修改認真總結現行漁業法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新時代漁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訴求,增強修法的針對性、實效性。同時,貫徹國家漁業生產方針,更好統籌養殖業、捕撈業發展以及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促進漁業提質增效、綠色發展。
修訂草案對現行漁業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在促進和規范漁業養殖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國家支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養殖模式,鼓勵開展生態增殖養殖。加強水產苗種保護和管理,規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水產種質資源保種場,加強水產原種和優良品種保護。強化養殖生產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加強養殖業生態安全保護,規定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養殖水生外來種、雜交種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物種逃逸。
修訂草案完善了捕撈強度控制制度,規定國家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分級分類批準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制造、改造漁業船舶以及申請漁業船舶檢驗、登記應當先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加強涉漁“三無”(無船名船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治理,明確禁止“三無”船舶從事捕撈作業。
圍繞加強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修訂草案建立重要漁業水域保護制度,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開展特定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影響的內容或者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并落實漁業資源保護措施。完善休禁漁區、休禁漁期制度,禁止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禁止漁業船舶違反休禁漁區、休禁漁期的規定航行、停泊。完善漁具管理制度,將現行漁業法規定的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修改為禁止制造、銷售、使用“未列入漁具準用目錄的漁具”,由負面清單管理改為正面清單管理。(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