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于12月25日開始施行。《若干規定》是我州第一部關于野外用火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它全面規范了野外用火行為,用地方立法有效填補農業生產區野外用火的法律空白,讓我州野外用火管理有法可依。
野外不當用火給我州最美“生態綠色”帶來嚴峻挑戰
2023年1月30日,李某某在龍山縣召市鎮方坡村自家責任地將雜草打堆進行焚燒肥土,不慎引起森林火災,造成火災過火林總面積達69.95公頃(1049.3畝),引發社會各界對野外用火管理的廣泛關注。
州人大農業與農村委主任委員鐘林在作《若干規定(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說,我州是“國家森林城市”,全州森林覆蓋率穩定在60.35%以上,林地面積1733.39萬畝(占國土面積74.86%),森林蓄積量達6112.89萬立方米。森林防火任務非常艱巨繁重。
據統計,近兩年全州共發生森林火情火災165起,其中,2022年136起,受害森林面積6785.45畝;2023年29起,受害森林面積758.70畝。森林火災撲救難度大,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破壞嚴重,社會影響較大。
制定《若干規定》是守住湘西“生態綠色”的現實需要。不當野外用火所引發的森林火災和無序的農業生產焚燒是導致環境空氣中的PM10、PM2.5濃度升高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立法規范野外用火行為,減少對空氣質量的不良影響。
“制定《若干規定》是促進國家法律法規在湘西州落地實施的需要。”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田科虎說,目前國家和我省都沒有野外用火管理的專門法規,上位法對野外用火管理只是作出了比較原則的規定,操作層面不夠具體化。關于農業生產區的野外用火管理,在立法層面目前來說是空白的。此外,我州野外用火管理還存在措施落實不夠到位、部門權責不夠明晰、管理力度不夠大等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解決。
堅持因時應需開展“小快靈”立法
《若干規定》不分章節,共分為11條,1280字;2024年2月被列入地方立法項目,明確由州林業局負責牽頭起草工作,起草工作4月開始,8月完成常委會一次審議,10月完成常委會二次審議,11月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歷時7個月,做到了“小而快”。
為使立法工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時應需,做到“靈”。州人大堅持開門立法科學立法,由州林業局成立立法專班,州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州人大農業與農村委提前介入,靠前指導,廣泛開展《若干規定》起草的調研、征集意見工作,先后召集州直和縣(市)各相關部門調研座談10余次;赴雅安市考察學習森林防火相關規定及森林專業撲火隊工作經驗;到部分縣、鄉、村開展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現場調研,收到相關意見、建議40余條;召開專家論證會1次,收集專家書面論證意見8份。針對所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若干規定》起草專班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和分析論證。在湘西州人大的兩次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人大農業與農村委,林業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召開草案修改會6次,對其中的意見、建議予以充分吸收采納并運用到《若干規定》條文中。
據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君介紹,在《若干規定》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幾點原則:堅持問題導向,著眼解決農業生產區用火報告備案問題;立足湘西州實際,在《若干規定》立法的制度設計中體現“聯防聯控、巡山巡村巡林”等湘西特色;回應社會關切,對實行工作中迫切需要規范調整的事項作出規定,如將“一般森林防火區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野外用火,確因實際情況需要用火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增強立法工作的可執行性、可落地性。
《若干規定》可操作性強、符合我州綠色發展
《若干規定》篇章結構精簡,框架設計合理,貼合地方實際,突出了本地特色,符合地方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要,其所稱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范圍內的區域。農業生產區是指城市建成區、森林防火區之外的農業生產區域。
值得關注的是,《若干規定》第九條關于獎勵舉報制度的規定是具有創設性的。明確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舉報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屬實的舉報行為予以獎勵,對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若干規定》明確了野外用火政府部門職責,強化了州縣鄉三級人民政府及部門職責建設,進一步規范和明晰權責關系;重點對森林防火區用火審批制度、農事用火備案制度及用火監督全過程作了規范,并明確了法律責任;規定了研判會商、聯防聯控和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責任單位、責任企業的聯防聯控工作,把企業責任也框進法規“籠子”;同時還規定了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