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十六年,楊克寧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一審宣判

    有期徒刑十六年,楊克寧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一審宣判

    huangyuzhong 2025-03-02 聯系我們 16 次瀏覽 0個評論

    2025年2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克寧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對被告人楊克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楊克寧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楊克寧利用擔任四川省阿壩州壤塘縣委書記,阿壩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阿壩州政協主席,阿壩州委副書記、州長,四川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23萬余元。2008年至2010年,楊克寧非法獲取槍支、彈藥存放于住處,情節嚴重。

    有期徒刑十六年,楊克寧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一審宣判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克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

    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和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其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公開信息,楊克寧,1962年1月生,四川小金人,曾長期在四川省阿壩州地方任職。自1984年起,楊克寧曾歷任四川省金川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縣委辦公室副主任、阿壩州委辦公室副主任、州委副秘書長、州委州政府政研室主任、壤塘縣委書記等職。

    2004年,楊克寧回到阿壩州工作,并擔任州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州委統戰部部長、政協主席、州長等職。2021年,楊克寧調任四川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2023年11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四川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克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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