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條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第十九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 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第二十七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條 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有關關稅配額的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條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第十九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 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第二十七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條 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有關關稅配額的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