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確立市場競爭基本規則、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為了便于廣大干部群眾準確把握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正確執行這部重要法律,現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予以簡要說明。
問題之一: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我國企業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做大做強,增強競爭能力。在這種形勢下,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何在?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只要實行市場經濟,就要維護市場競爭。市場競爭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本來是具有較強自我調節功能的,但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市場競爭機制就越來越難以完全依賴自身功能來維護。這就要求建立反壟斷法律制度,由政府對市場活動進行適度干預,用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矯正市場發展進程中產生的扭曲和失真。
在現階段,我國的市場發育尚不充分,競爭規則尚不健全,經營者的行為尚不規范,既存在一些經營者在國內市場上和對外貿易中低價銷售商品,互相傾軋、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性競爭現象,也存在一些經營者通過訂立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等壟斷協議,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現象;既存在企業規模較小、競爭能力較差、需要做大做強的問題,也存在一些經營者通過企業合并而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市場競爭的現象。從這樣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既要依法反對不正當競爭,又要依法反對壟斷。通俗地說,搞市場經濟,一是不能不競爭,二是不能亂競爭。這就如同體育比賽,既不能排斥運動員上場,也不能允許運動員上場后不按規則比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這樣相輔相成,從兩個側面確立了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規則。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此基礎上,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制定反壟斷法,建立健全我國的反壟斷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問題之二: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是什么?與其他國家的反壟斷法相比較,我國的反壟斷法有什么特點?
制定反壟斷法總的精神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反壟斷法律制度,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相符合、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一致、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性作用。據此,我國制定反壟斷法,必須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既要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又要有利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確立市場競爭基本規則,在國家宏觀調控的指導下,使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通過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從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的需求,統籌協調反壟斷與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的關系,使經營者通過公平競爭和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這三個“必須”集中體現了反壟斷法的中國特色,是貫穿這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
問題之三:反壟斷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按照這樣的規定,允許國有經濟在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控制地位,會不會保護和助長“行業壟斷”?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反壟斷法所稱的控制地位,也就是反壟斷法中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經營者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比如:可以通過技術創新或者營銷有方、在市場競爭中獲勝而取得,也可能由于其從事的行業(如電力電網、鐵路路網、城市基礎設施管網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而取得,還可能是基于國家對某些特殊行業或者領域實行特殊市場準入政策而取得。反壟斷法并不禁止經營者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搭售、歧視性交易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作了明確的、具體的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對任何企業都是適用的。
對于反壟斷法第七條,我們一定要全面理解。一是保障國有經濟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取得控制地位,是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對于保障國民經濟穩定運行,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二是取得控制地位,并不是說就可以實行壟斷。國有經濟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占控制地位,并不等于這些行業都只能由國有獨資企業經營,更不是說這些行業的經營者就可以不遵守市場規則,濫用其控制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按照中央確定的“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的精神和“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深化石油、電信、民航、郵政、煙草、鹽業和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國有資產重組,形成競爭性市場格局”的要求,在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行業中,同樣要引導、促進不同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這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三是國家對這些行業的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給予保護的同時,又要對其經營行為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顯然,反壟斷法第七條的規定是全面的、正確的,既遵循了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一般原則,又體現了我國的基本國情。至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大型國有企業利用其市場控制地位采用亂漲價等手段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問題,正是需要依據反壟斷法加以解決的,不能因為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就懷疑甚至否定法律規定的合理性、必要性。
問題之四:經營者通過兼并等方式實現做大做強是國家所鼓勵的,為什么事前還要申報、審查?
反壟斷法所稱經營者集中,包括經營者之間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的情形,也包括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權、資產或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由于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或者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并且一旦完成集中,糾正成本較大,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通常采用事前申報的辦法對集中行為進行控制,規定達到一定標準的經營者集中,要在實施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同樣,我國的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規定了事前申報制度,是必要的。
我國制定反壟斷法,還充分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與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相協調。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產業集中度不高,許多企業達不到規模經濟的要求,競爭能力不強。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都明確提出,要“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因此,制定反壟斷法,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合并、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在控制經營者集中方面作出適度規定。按照這一精神,反壟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經營者集中”一章中又進一步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除了要考慮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影響以外,還要考慮對國民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影響等因素。對應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法公布后,有些外國企業擔心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中國引進外資政策將發生重大改變。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對外開放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已經載入憲法,是不會改變的。當然,我們在堅持對外開放的同時,隨著形勢發展,有必要不斷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再者,對外資并購本國企業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并不是我國獨創的制度。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外國不少有識之士已經看到,中國的反壟斷法確立了國際公認的市場競爭基本規則,將為中外投資者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更有利于中國與各國開展互利共贏的經濟合作。
問題之五:有些人認為,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是“行政壟斷”。為什么反壟斷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對“行政壟斷”?
反壟斷法指的壟斷是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種行為。眾所周知,我國以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企不分的狀況,在改革中早已根本改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機關不是經營者,不從事經營活動,因此也就不存在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所謂“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提法是不科學、不準確的。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有些政府工作人員的觀念尚未完全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完全到位,由此產生了這樣的行為:有些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行地區封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這些行為阻礙商品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地區自由流通,妨礙統一、有序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了解決這類問題,國務院在2001年就專門制定了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行政法規。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設一章,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并具體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不得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些規定準確、具體,針對性強,能夠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又不至于引起不必要的誤解。(作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