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是國家立法機關適應新時代要求對為“她”權益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所采取的重要行動。回顧中國婦女權益保障發展史,新中國成立后才使廣大婦女翻身得解放,男女平等成為基本國策。1992年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此后于2005年、2018年兩次修訂,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秉持男女平等、合理區別、共同發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懲治家暴、性侵、性騷擾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違法犯罪,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現象,為婦女權益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是當前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過程中需要面對的問題。
讓婦女權益保障體系更加全面
平衡工作與家庭特別是生育的關系,是困擾職業女性的一大問題。通過修法創設有利于促進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可使得婦女權益保障體系更加全面。
建立惠及所有生育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生育行為對女性職業生涯、生活質量等方面的影響重大,在鞏固完善職業女性生育保險制度的同時,有必要建立覆蓋非職業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盡快形成促使生育意愿和生育女性地位提升的法治環境。
建立母親養老金制度。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年限、繳費額度直接掛鉤,女性退休年齡較男性低,且生育女性需要照顧幼兒而可能中斷參保,這將損害其養老金權益。可借鑒德國促進生育和性別平等的成功經驗,將生育女性自動計入基本養老金權益,如女性每生育一胎可視同養老金繳費兩年,以進一步鼓勵生育行為。
建立婦女相關福利制度。建議建立困難母親公共援助機制,明確婦女特定疾病體檢政策,建立家暴庇護中心,提供面向婦女的就業支持服務與心理輔導,支持面向婦女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等。現實中,女性往往承擔更多家務勞動,建議建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價值在于實施。通過修法使得婦女權益保障法更具可操作性,客觀上成了讓“她”權益獲得更有效保障的重要條件。
這次修訂草案增加了對性騷擾行為的界定,是一個進步,但還需要明確用人單位和教育機構及公共場所管理者的性騷擾防治責任,包括采取適當方式建立防治性騷擾機制,明確投訴方式、處理規則和程序,以及對性騷擾實施者的處分規則,對未盡到職責的教育機構、用人單位與公共場所規定其對性騷擾受害者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等。
對就業平等也需要清晰規制。如明確就業歧視的投訴渠道與處理方式;明確漸進調整女性退休年齡政策,逐步與男性退休年齡一致;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將因環境、工作量等原因導致懷孕女工流產或胎兒病變的情況納入工傷保險;杜絕育齡女性因懷孕而被動失業的情形等,以改變女性在職場的相對弱勢地位。
切實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財產權益。承包土地是農村婦女至關重要的財產,應當明確:在承包經營期內,婦女因婚姻關系變化時,發包方不得改變承包土地權利,但婦女因婚姻關系變化在新居住地生活并已取得新居住地承包地的可以除外。
健全確保婦女權益得到落實的保障機制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投訴無門是一些婦女之痛。近年來,婦女因自身權益受侵害而產生的心理健康問題越來越多,進一步健全確保婦女權益得到落實的保障機制十分必要。
建立婦女權益救濟制度。當婦女權益受到侵害(如家暴、性侵害、財產權侵害、就業歧視、退休年齡歧視等)時,法律應當規定明確的申訴途徑和負責任的執法部門,可以獲得公權力機關或法定機構的有效救濟。
建立健全性別平等評估制度。在明確評估指標、評估機構、評估程序的條件下,加強對法規政策的性別平等審查并清理其中違反兩性平等的內容,同時對實踐情況進行客觀評估,以推動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改進監督部門工作以及督促用人單位等各相關方更加重視婦女權益保障。
建立健全婦女權益公益訴訟制度。某些侵權行為損害的不是個體而是群體利益,有必要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做法,建立婦女權益公益訴訟制度,明確法院、檢察院、婦聯組織等可以對損害婦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如為保護女性勞動者的退休權益,婦聯組織可以就養老金待遇審定中的歧視現象等提起公益訴訟。
(作者:楊方方,系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