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zhangyamei 2025-03-08 案例展示 12 次瀏覽 0個評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3.《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條件和公平的就業機會,不得發布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4.《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6.《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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