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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吃貨群不知道去哪吃、去哪玩,點擊進群進群微信聊天記錄可以隨便截圖,
并發給其他人嗎?
如果你有這個習慣,
一定要警惕了!
近日,
浙江臺州臨海市公安局
偵破一起侵犯隱私案件。
一男子因情感問題發生糾紛,
用技術手段恢復
女方微信聊天記錄,
且發至微信朋友圈和女方母親
及女方未婚夫母親,
構成侵犯隱私,
被行政拘留6日。

也許很多人都很好奇: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發給別人算侵犯隱私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發給別人是否侵犯隱私,這要看該微信聊天內容是否涉及隱私。截圖轉發彼此秘密的聊天記錄,擅自披露當事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會讓當事人難堪,損害其社會形象,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處理他人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明確授權外,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微信聊天記錄
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此次決定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什么內容可以當做微信證據?
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網絡鏈接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如何保存微信證據?
雖然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較清晰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僅提供打印件或截圖,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要注意什么?
①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②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隨意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③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原標題:《警惕!微信聊天截圖發給他人可能會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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