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近日,廣東證監局公布的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顯示,因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借用客戶名義買賣股票,且對回訪時客戶身份明顯存疑的情況未采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國信證券廣東南海分公司被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值得關注的是,6月份,信達證券營業部的兩名營銷員工也因私自代客戶進行證券買賣,后因發生投資損失,客戶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信達證券兩名營銷員工需向投資人張某賠償約243萬元及后續資金占用費用的80%。
從業代客理財受嚴格監管
據了解,由于投資交易的特殊性,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規行為一直受到嚴格監管,并且直接寫入法條。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投資市場從業人員違規理財問題時有發生。其中,有少數從業人員以知悉內幕消息、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或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獲取客戶信任,從而私下代客交易或者理財。另外,也有客戶以給予報酬或約定收益分成的形式,主動誘導從業人員代理賬戶的情況。
信達證券陷代客理財糾紛
據了解,2014年2月,信達證券業務經理張某介紹申某某在信達證券開立證券賬戶;同年3月10日,申某某與信達證券高某某簽訂了一份授權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上述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申某某委托高某某為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在信達證券開立的戶名為申某某及其親屬姓名的3個賬號,這3個賬號起初合計金額為1100萬元。并寫明:開戶后申某某把賬戶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告知高某某(不含資金調撥密碼即從券商轉銀行和從銀行轉券商的資金密碼),由高某某進行交易。
同時,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申某某與高某某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包含保底條款。比如,協議書規定高某某須保證申某某每月固定收益2%等等。法院認為,申某某與高某某簽訂的有保底條款的證券委托理財協議,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有損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約定。
同時,高某某作為專業證券的從業人員,應當清楚證券投資的風險,但仍選擇與申某某簽訂委托理財協議并承諾保底條款,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原告所受損失的主要責任。而申某某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最終,對于申某某訴請損失中過高部分,法院未給予支持,并判決張某、高某某于指定時間內向申某某賠償2426550.4元及后續資金占用費用的80%。
對于這類糾紛,有專家建議,一方面,券商要約束自己的員工,對代客理財行為給予處分;另一方面,對投資者采取適度保護原則,如果雙方自愿的話,尤其是投資者明確知道代客理財是違規的,那么一旦投資出現損失,投資者自身也要承擔,畢竟這本來就是市場行為。
事實上,隨著嚴監管的推進,監管對于證券從業者代客理財現象的查處力度也在加強。
2019年1月,證監會在《2018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情況綜述》中透露全年共作出24起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案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