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是村里一名普通的養豬戶,平日老實本分的他,想著自己做一個豬舍供自己的經濟所需,就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積蓄四十萬,找了一片荒地準備了起來。
是什么讓老實本分的農民走到了到派出所自首的這一步呢?
某天,他回家看到自己養的兩百多頭豬全部跑了出來,而豬舍也全被拆了,他整個頭的大了,而旁邊站著六十多個執法人員。
盧某頓時明白了是怎么回事,他的豬舍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被政府強拆了,理由就是這片荒地被政府征用了。
氣血上涌,盧某拿出改裝的汽釘槍射向幾名執法人員后便逃跑了,他因此被警方通緝。
【以案釋法】
盧某花費四十萬的心血一夕白費,執法人員也在執法過程中重傷三人,那么本案的過錯究竟在誰呢?
一、首先,執法人員強拆盧某豬圈的行為是否合法?
盧某的豬圈是建立在荒地之上的,荒地的使用權歸屬于開荒人,所有權則歸屬國家所有。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執法人員在征收盧某的荒地之前,應當進行公告并有一定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內盧某可以攜帶相關證件申請賠償。
但關鍵是在本案中,執法人員并沒有進行公示,而是趁盧某不在時對豬圈進行拆除。
雙方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盧某看到自己借錢搭的豬圈被拆,一時失去了理智也是正常。
近來,農管和農民、城管和小商販的沖突不斷,因此而發生的刑事案件數不勝數,這逐漸激化了執法人員和百姓之間的沖突。
我們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措辭教育,一來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發生像此案的情況,二來可以緩和警民之間的矛盾。
同時,也應當多開設普法講壇,增加百姓的懂法程度,讓百姓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二、盧某用改造過的汽釘槍射傷三人,是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根據我國的《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槍支是指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本案中盧某那支改裝過的汽釘槍明顯已經具備了足以致人傷亡的能力,具體是否應認定為槍支,還要看槍口比動能是否大于等于1.8焦耳。
如果是的話,則盧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三、對于盧某襲擊執法人員的行為,應當給予何種處罰?
盧某襲擊三名執法人員,造成三名執法人員受傷,構成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應當從一重處罰。
如果造成輕傷結果,則只定妨害公務罪,如果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結果,則要定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罪。
如果是在不知道是執法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他人侵犯開槍射擊,導致的受傷結果還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但如果在明知是執法人員還予以還擊,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當然自主改裝槍支的行為本身也是需要受到處罰的。
對于盧某的處罰,還要看三名執法人員的傷情鑒定。如果盧某所持的改裝汽釘槍符合槍支的標準,那么則要帶上非法持有槍支罪一起數罪并罰。
當然,盧某最后畏罪自首,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四、盧某的行為為什么不定襲警罪呢?
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行為聽起來很相似,但襲警罪的侵犯客體是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而妨礙公務罪的侵犯客體則是一切正在執行公務的人員。
本案中的行政執法人員顯然不是警察,故盧某的行為應定為妨害公務罪。
本案中執法人員未經通知強拆豬圈,在行政流程和處事方式上存在錯誤,但盧某的反應太過激動,其完全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盧某本來只是個老老實實的養殖戶,卻因為自己的這個舉動成為了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我想他一定是后悔的。
我們應當相信法律、政府和國家,相信執法人員,遇事要冷靜之后再做出決定,而不是頭腦一熱,憑意氣用事。
政府工作人員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切實關注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訴求,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做到依法執法、公平執法、正義執法。
同時建立健全執法問責系統,讓老百姓敢于指正執法人員工作中的錯誤,這樣才能建立美好的和諧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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