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日 財預[200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在全國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實行政務公開的指示精神,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證人民群眾對鄉鎮財政政務的知情權,進一步加強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財政部決定,在全國鄉鎮財政所全面建立和推行財政政務公開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鄉鎮財政政務公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鄉鎮政權機關是國家政權機關的基層組織,是黨和政府農村工作的落腳點,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鄉鎮財政所是鄉鎮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能否依法行政,與保障公民權利密切相關。全面推行鄉鎮財政政務公開制度,有利于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有利于推動黨在農村各項政策的落實,有利于鄉鎮財政干部隊伍建設,提高鄉鎮財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
推行鄉鎮財政政務公開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來進行。各級財政部門要堅決貫徹全國鄉鎮政務公開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執行李嵐清副總理在1999年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具體要求,圍繞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為基本要求,以監督制約行政權力的行使為著力點,進一步促進財政工作的公開、公正、規范和高效運行。
推行鄉鎮財政政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依法公開的原則。鄉鎮財政政務公開應當依照《預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二) 真實公正的原則。公開的內容應當真實可信,辦事的結果應當公平公開。圍繞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責任,實事求是,取信于民。
(三) 注重實效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突出本部門業務特點,簡潔明了,講求實效,防止形式主義。
(四) 方便群眾,有利監督的原則。要積極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方便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便于人民群眾對鄉鎮財政工作的監督。
二、鄉鎮財政政務公開的內容
鄉鎮財政政務公開包括對群眾、企業事業單位公開和對機關干部職工公開。
對群眾、企事業單位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 鄉鎮財政管理活動中需要向群眾公開的事項,包括:鄉鎮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財政支農資金的投放情況及使用效果;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農村教育費附加及其他稅費的征管政策、任務、進度和減免情況;上級政府或部門下撥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經濟實體承發包、租賃、拍賣等情況;預算外資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據、征收標準和票據領用情況;會計專業職稱考試管理等。
(二) 與村務公開相對應的事項,包括:鄉村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農村教育費附加及其他稅費的收繳、使用情況;各村由鄉代管資金的收支情況;征用土地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的使用情況;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情況;優待撫恤資金的管理情況等。
(三) 明示辦事程序及規則,包括:鄉鎮財政所工作職責、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紀律、辦事期限等。
對本機關干部職工公開的主要內容是:機關內部的財務收支情況;招待費、會議費、電話費、差旅費、醫療費的開支使用情況;機關食堂開支情況;干部交流、考核、獎懲情況等。
當前,尤其要配合農村稅費改革的宣傳工作,加大財政政務公開的力度。試點地區要定期公布本鄉鎮稅費改革的進展情況,利用多種政務公開形式,向農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使改革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持。
三、鄉鎮財政政務公開的形式
各地財政部門要在借鑒試點地區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環境特點和工作實際,本著實用、方便、節儉的原則,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群眾喜聞樂見的鄉鎮財政政務公開形式,如會議、文件、廣播、簡報、明白卡、宣傳欄、便民手冊、電子觸摸屏等。要做到掛牌辦公、機關示意圖上墻、辦事程序上墻、辦事依據和收費標準上墻、辦事結果上墻。
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鄉鎮財政部門的辦事依據和收稅、收費、執罰標準等,要長期公開。年度預算與執行、財務收支等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定期公開。其他群眾關心的重要事項,要隨時公開。
四、監督檢查措施
鄉鎮財政部門要自覺接受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財政預決算要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公開。
對于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每一次公開后,都要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對群眾提出的合理建議,要積極采納。
要建立財政政務公開檔案制度。及時、全面、如實地登記每次公開的時間 、內容、審核領導。
要做到“四有”。即有社會監督員、有舉報箱、有舉報電話、有意見工作簿,認真收集群眾意見,鼓勵干部群眾積極參與和監督。
五、組織領導
鄉鎮財政所要按照所在縣(市)和鄉鎮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鄉鎮財政政務公開工作的具體指導。
所有建立財政機構的鄉鎮,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確保今年內全面推行財政政務公開制度。已經起步的,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提高和規范,形成制度,長期堅持下去。
城市街道財政機構要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街道財政政務公開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抄送:中紀委、監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