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去過沙坪壩區磁器口古鎮,在主街通往江邊最后一個路口,會看見一位憨態可掬的更夫——這是當代知名陶藝雕塑家何躍為磁器口古鎮創作的一件鑄銅雕塑,叫《磁器口更夫》。有單位將它印在明信片上,最終惹上官司。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市高法院昨日發布2016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該案名列其中。
磁器口更夫雕塑成主角
2005年,何躍創作了一件約46厘米高的陶藝作品《更夫》,就是《磁器口更夫》的原型。2009年,何躍應磁器口古鎮管委會邀請,對該作品進行放大再創作,最終完成了這件約1.7米高的鑄銅雕塑《磁器口更夫》。更夫左手舉著燈籠,下面吊著一面鑼,右手舉著鑼槌,就像正在打更報時。
何躍在2015年11月發現,自己這件作品被印上明信片公開出售,未對作者署名,他本人也不知情。于是,他將明信片發布方——重慶郵政廣告公司告上法院。2015年11月,渝中區法院受理了該案。
廣告郵資明信片屬商業使用
何躍訴稱,重慶郵政廣告公司發行名為《民俗遺韻》的廣告郵資明信片,擅自使用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照片。經查,該明信片每張4元,共印制了1000張。何躍認為,此舉侵犯了他對《磁器口更夫》雕塑享有的署名權與復制權,要求重慶郵政廣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原告賠償經濟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渝中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明信片所載磁器口更夫雕塑全身正面照,該照片主體是雕塑本身,也是該明信片所要表達的民俗遺韻這一主題最主要的載體。所以, 重慶郵政廣告公司對涉案雕塑的使用屬于顯著的、突出的使用。
渝中區法院認為,廣告郵資明信片是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使用,應當取得室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法院判停用登報道歉賠6000元
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攝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院認為,重慶郵政廣告公司在發布涉案明信片時未予署名,且未有不便指明作者名稱的情形,侵犯了權利人的署名權。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重慶郵政廣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關廣告郵資明信片,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對原告何躍的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拍攝使用公共雕塑不一定都侵權
市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佳稱,對陳列在室外的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雕塑作品進行臨摹、拍攝或攝影后,如需再行使用,應以合理方式、在合理范圍內進行,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將拍攝的雕塑作品以突出、顯著方式印制在對外銷售明信片上,使得明信片的主要內容為雕塑作品本身,而非雕塑作品所在的公共場所,此種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權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本欄稿件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