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快遞新規”)自3月1日施行以來,實施效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其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規定成為討論的焦點。
快遞員正在分揀快遞(央廣網記者 朱冠安 攝)
據多家媒體報道,有消費者反映,快遞新規生效后,仍然存在快遞員不通知就直接將快遞投至驛站;也有快遞員表示,如果每一個快件都打電話通知或是送貨上門,當快遞數量過大時,很難按時完成派件任務。
出現上述矛盾的癥結是什么?快遞新規在施行過程中如何兼顧快遞派送效率和服務?如何同時保障快遞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快遞新規的施行從長遠看將給行業帶來哪些影響?
“矛盾點就是有部分快遞公司總部沒有充分地準備和應對。”物流行業專家趙小敏在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指出,對于快遞新規施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不應將責任推到快遞員和快遞網點,更不能把矛盾轉移至快遞員和消費者之間。
新規施行后,放在居民家門口的快遞(央廣網記者 朱冠安 攝)
對于此次快遞新規中引發多方關注的快遞服務條款,趙小敏指出,“這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18年實施的《快遞暫行條例》就有相關規定;從《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公開征求意見到如今正式施行,已有兩年多的時間,在此期間給了快遞公司充足的時間來準備。”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根據此次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快遞驛站工作人員正在給顧客取件(央廣網記者 朱冠安 攝)
從消費者反饋來看,直接將快遞投放到驛站的確存在諸多不便,比如在遇到大件商品或惡劣天氣的情況下,消費者普遍希望能送貨上門。同時,對于快遞員來說,讓快遞員打電話通知每一個收件人,在其承擔的快遞派送數量過大時,對派件效率有所影響。
“快遞公司總部應該堅決兜底、承擔責任,比如通過智能電聯等技術手段提升效率,而不應該讓快遞員和網點來承擔這部分派送成本。”趙小敏指出,“快遞公司總部如果把責任推給網點和快遞員,簡單通過罰款來提升快遞效率,那最終將因小失大,導致品牌失去市場競爭力,把市場讓給競爭對手。”
從長遠來看,趙小敏指出,圍繞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快遞新規的實施旨在推動快遞行業從市場定位、商業模式、綠色發展、社保體系等多方面實現提升。
“未來在快遞新規實施推進過程中,還涉及快遞企業與電商平臺之間合作條款的變動,包郵機制、快遞企業價格體系等都需要有所調整,面對這些變化,需要快遞公司充分準備、積極應對。”趙小敏指出,“快遞行業正處在加速競爭洗牌的過程中,其中一定會有快遞企業率先打破現有局面,我們呼吁快遞企業積極探索有效可行的解決方案,真正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