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
及電商平臺各項制度的完善
網絡購物已經成為大部分消費者
不可或缺的購物方式之一
為提升消費者體驗,提高售后效率
各大電商先后推出
“僅退款不退貨”售后機制
“僅退款不退貨”
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向平臺申請“僅退款”,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平臺將自動發起退款,且消費者不用退還貨物。
“僅退款不退貨”
給網購消費者解除了后顧之憂
但同時
也存在一些消費者利用規則漏洞
試圖以“僅退款不退貨”的形式
薅商家“羊毛”的現象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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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某百貨店在某網購平臺上經營一家網絡店鋪,2023年10月6日,翁某在該店鋪下單購買三個手機殼,支付貨款金額6.97元。
爾后,某百貨店于次日使用快遞將上述貨物發出,翁某于10月9日簽收。
因翁某認為其收到的商品與某百貨店在網購平臺直播間展示的樣品不相符,遂與某百貨店溝通,然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翁某遂而聯系網購平臺客服,要求處理。
網購平臺在審查翁某提供的手機殼圖片后,建議翁某退貨退款,明確告知“商品質量問題商家承擔運費”。故此,翁某于10月14日將三個手機殼退貨回寄并支出運費8元。
商品寄出后,翁某當即聯系網購平臺,要求網購平臺協助辦理全額退款并賠付運費,網購平臺審查后準許退回翁某貨款6.97元,并直接扣劃某百貨店現金8元,用于賠付翁某支出的運費,且補償翁某一張10元無門檻優惠券,同時明確告知翁某“不用麻煩您退貨了”。
得到網購平臺的示意后,翁某當即聯系快遞公司,要求攔截并取回退件,后于10月16日簽收退件。現因某百貨店不滿上述處理方案,與翁某溝通未果,故致訟。
“‘僅退款不退貨’是平臺賦予我的權利,我是消費者,對貨物不滿意有權維權,店家憑什么告我?”翁某振振有詞。
“依據普通大眾的樸素認知和日常交易習慣,購買一件商品,收貨即付款,退貨則退款,才能體現權利義務的對等和公平。既然貨款已經全額退還,那么理應返還貨物。”經辦法官對翁某進行釋法說理。
法院審理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網購平臺從某百貨店網絡店鋪待結算資金中直接扣劃款項賠付翁某運費且告知無須退還貨物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據。某百貨店主張翁某申請退貨退款后,收取退回的貨款卻未實際退回貨物,故其應當自行負擔退件運費且退還已經收取的退款;翁某則主張其系按照網購平臺的指示,才將已經寄出的退件攔截召回,其不負任何過錯,某百貨店對此若有異議,應與網購平臺溝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某百貨店作為某平臺入駐商家,對于網購平臺處理結果持有異議時,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網購平臺的處理結果是否具有合法依據且滿足公平、公正之要求,應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依據普通大眾的樸素認知和日常交易習慣,在網絡購物過程中,買家購買一個普通商品,如購買一件衣服或者玩具,收貨即付款,退貨則退款,從而體現權利義務的對等和公平。
對于翁某提出其收取的手機殼與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不一致抑或手機殼存在瑕疵的主張,平臺建議退貨退款,某百貨店對此亦無異議,翁某應當先行履行其退貨的義務,即其要求賣家退款且由賣家承擔退回運費的前提條件應系賣家實際收到退貨。
然而,網購平臺在未經某百貨店同意的情況下,徑直告知翁某無需退貨,由此翁某將其已經寄出的退件召回,卻又照常領取退還的貨款及因退貨產生的運費,致使雙方產生糾紛。某平臺的上述處置措施,有失偏頗,已經偏離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應予糾正。故此,法院支持某百貨店要求翁某返還退還的貨款6.97元、運費8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縱觀上述案件,雖然標的很小,但對小成本電商來說,面對大量的“僅退款不退貨”操作著實難以承受,若是多次遇上惡意的“薅羊毛”行為,更是貨去錢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也要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當消費者遇到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時,要慎重使用“僅退款不退貨”規則,切莫存有僥幸心理。同時,在面對非惡意退款被起訴的情況時,要沉著冷靜,保留好證據積極應訴。只有商家、消費者共同遵守誠信交易的原則,才能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打造良好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原標題:《【法官說法】“僅退款不退貨”?這樣的“0元購”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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