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競技體育活動中特殊犯罪的現狀與法理分析
(一)我國競技體育活動中特殊犯罪的現狀與主要表現形式
1、行賄受賄且已經達到刑罰處罰數額?,F在競技體育活動中行賄受賄的形式多樣,有向裁判員行賄受賄的,也有向對方運動員、教練員、領隊行賄受賄的,甚至有的地方行政部門參與其中。數額大都在幾萬甚至十多萬數十萬元。
2、故意有計劃地大量使用興奮劑。有的公司或體育事業單位為謀取巨大的物質或精神利益有計劃、有目的的大量生產、銷售或有組織強迫、誘惑青少年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因使用興奮劑獲取了巨大物質和精神利益。
3、地下競技體育賭博。極少數社會團伙坐莊,組織體育賭博甚至通過體育團體或領隊、教練、運動員操縱體育競賽結果,擾亂體育公共秩序謀取巨額錢財。有足球運動員教練員不僅在國內參與受賄賭球,還在新加坡等地參與賭球被判刑。
4、觀眾賽場暴力鬧事造成嚴重危害。每年都有多起在足球、籃球賽場出現觀眾暴力賽場斗毆事件發生。部分觀眾情緒失控,集眾斗毆、尋釁鬧事危害人身安全。
5、賽場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殘廢或死亡。時常有足球運動員在賽場被對方故意傷害致殘。
6、其他形式犯罪。如著名運動員、教練員偷稅漏稅;教練員、領隊貪占運動員合法工資獎金等收入數額很大;教練員嚴重虐待毆打運動員造成殘廢死亡。
(二)幾種主要競技體育特殊犯罪行為的法理分析
1、競技體育行賄受賄,貪贓枉法
競技體育中向裁判員行賄受賄在有些運動項目中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對這種行為是不是犯罪許多人心存疑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認為一般競技體育行賄受賄的數額不會很大。但了解內幕的人知道,現在足球項目中送幾千元紅包已經不管用了,動輒上萬元,甚至十多萬元。二是認為裁判員不是國家公務人員,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依據《刑法》的司法解釋(六)規定,裁判員是作為特殊的主體接受體育組織委派從事體育比賽的管理活動,具備從事公務的特征,屬于“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體育賭博
體育賭博同體育彩票二者有本質的區別。發行的主體不同,體育彩票是由政府批準發行,體育賭博是賭博集團私自發行。體育彩票有公開嚴格的法律規定、公正透明操作程序和嚴格監督管理辦法。賭博是賭博集團控制,暗箱操作缺乏監督。體育彩票的收益用于體育公益事業。體育賭博的收益被少數人侵占瓜分了。
3、故意和過失嚴重傷害
如果明顯超出技術規范合理范圍,惡意侵害,并已經帶來嚴重危害,給受害者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和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對受害者不公平,而且嚴重毒化競技體育風氣,擾亂競技體育秩序,妨礙競技體育的發展,已經構成傷害罪和擾亂公共秩序罪。
4、惡意制造和使用興奮劑
禁止使用興奮劑是在國際體育公約和許多國家體育法律中也都有專門要求或條款。我們不認為只要使用興奮劑就都是犯罪。運動員偶然使用興奮劑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以營利為目的,大量制造、銷售或有組織地大量利誘青少年使用,或因使用興奮劑獲得了巨額物質和精神利益已經構成毒品、教唆和詐騙性犯罪。
(三)競技體育特殊犯罪的法律界定及行業特征
競技體育特殊犯罪是指競技體育從業人員和利益相關者在競技體育的運動訓練或競賽過程中發生的,嚴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體育正常的競賽秩序,嚴重危害社會,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均稱為競技體育犯罪。它具有鮮明的行業特征:
1、犯罪主體系競技體育從業人員和利益相關者。犯罪主體既有如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團體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也有直接利益相關者,如贊助商、賭博集團。
2、此類犯罪通常發生在競技體育各種訓練、競賽、表演活動過程中。有的在競賽活動前,也有在競賽活動中,還有在活動后如球迷鬧事等。
3、違法行為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系。競技體育犯罪使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體育秩序。
4、此類犯罪是競技體育特有的表現形式。一般只是在競技體育訓練競賽活動才會出現。興奮劑用于體育活動中就違反了誠實參賽、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
(四)競技體育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1、嚴重破壞了公共體育競賽秩序。它嚴重違反了競技體育的客觀、真實、公正、平等的原則和體育法律規則的規定,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體育社會秩序。
2、嚴重侵害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使受害方人身權、財產權、公平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傷害終身致殘致死給他人帶來身體痛苦、經濟損失。
3、嚴重有悖體育的宗旨和道德。競技體育犯罪違背了享受運動與樂趣的體育本質,團結、友誼、和平的宗旨,公平競爭的最基本的道德。
4、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競技體育是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活動,其犯罪行為負面影響很大引起社會強烈不滿,在青少年中造成不良影響和錯誤導向。
(五)競技體育犯罪產生的根源
1、犯罪主體的主觀原因。(1)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將在賽場上獲勝作為出人頭地,一鳴驚人,謀取巨大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的最佳時機。(2)法律意識淡薄。對什么是違規、違法、犯罪都不知道。(3)拜金主義橫行。受到社會拜金主義的人生價值觀及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影響。
2、外部社會的客觀原因。(1)不良的社會風氣的影響。體育部分從業者經不起物質和精神誘惑。(2)競技體育的過度商業化。體育的運行必須服從某種商業利益的需要,體育淪為了資本的附庸,被少數人所操縱的游戲。(3)體育的過度政治化。打著為國爭光的旗幟違法亂紀騙取社會公眾的諒解與寬容。(4)管辦一體的訓練競賽體制,使競賽涉及到官員政績,對有些競技犯罪行為姑息遷就。法律的漏洞對競技體育中犯罪行為處罰過輕,常以紀律罰或行政處分取代刑事處罰。
二、外國的基本經驗及我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際體育組織和部分國家的基本經驗
1、健全體育刑事立法。(1)在部分國家明確規定對興奮劑以制造、販賣、吸毒定罪。(2)體育行賄受賄依職務犯罪處罰。(3)體育賭博、操縱競賽用賭博罪起訴。(4)觀眾暴力鬧事按擾亂公共秩序或聚眾鬧事、故意傷害量刑。
2、加強對競技體育犯罪的預防。西班牙體育法中對“體育暴力事件的預防”、“體育懲戒”、“體育的庭外調解”等有關法規很具體;在秘魯體育法條例中還有關于“體育法庭”的詳細規定。
3、加強對競技體育犯罪的執法打擊。首先是司法部門主動介入。意大利對電話門事件的調查沒有通過意大利足球聯盟完全是獨立地秘密進行調查取證。美國、德國等國對制造、販賣、使用興奮劑都是警察機關獨立進行搜查,法院直接審理。
其次是注意刑罰的適用。美國瓊斯的罪名是偽證、欺詐罪。英國對球迷鬧事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德國對興奮劑按毒品罪處罰。操縱體育競賽按賭博罪起訴。
再次是嚴厲處罰決不手軟姑息。意大利法庭對電話門的涉案者沒有因為意大利足球隊剛剛獲得世界杯冠軍回國受到英雄般擁戴而隱瞞。
4、嚴厲打擊競技體育犯罪得到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意大利、美國等國對司法機關將著名運動隊和運動員犯罪刑事懲罰除感惋惜外認為是很自然現象。
(二)我國當前打擊競技體育犯罪存在的主要問題
1、處罰普遍偏輕。我國有對足球裁判員龔建平受賄刑事處罰的判例,但僅此一例。故意傷害致殘從未有追究刑事責任判例。在興奮劑問題上無任何刑事處分案例。操縱競賽受到刑事追究,在國內尚無先例。
2、相關立法缺位。體育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缺乏實施細則,也未將興奮劑列為毒品,操縱競賽視為犯罪規定。
3、刑事執法無位。興奮劑在我國是由體育團體進行檢查和處罰。我國沒有專門審理體育案件的體育法庭。
4、觀念落后認識不夠?,F在許多人對競技體育犯罪現象的嚴重性尚未認識到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熟視無睹。
三、我國打擊競技體育犯罪的對策與思考
1、加強對競技體育犯罪執法打擊力度(1)司法機關要主動涉足體育領域對犯罪活動嚴厲打擊。(2)體育部門要同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聯動機制。(3)制定處理競技體育犯罪突發事件預案。(4)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實施打擊。(5)注意打擊體育領域的競技從業人員的普通犯罪。(6)加強打擊競技體育犯罪的國際合作。應建立起各國體育從業者和體育團體的不良行為國際檔案,資源共享,聯手打擊和預防各種競技體育犯罪,特別是有組織的跨國跨地區犯罪。
2、標本兼治加強競技體育犯罪的預防。(1)加強體育宗旨、體育倫理道德、法治規則和奧林匹克精神的宣傳教育,使他們自覺地抵制不良風氣對體育的侵襲。
(2)綜合治理,凈化社會風氣,改善競技體育生態環境。新聞傳媒和社會輿論,進行正確的宣傳引導,樹立良好的政風、民風,使競技體育有良好社會生態環境。
(3)糾正體育過分商業化政治化和重競技體育輕大眾體育傾向
體育商業化是個雙刃劍,它的副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競技體育犯罪的根源之一是過分看重競賽的勝負,而競賽結果與巨大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緊密聯系。我們既要注意發揮體育商業化的積極作用,又要最大限度的抑制其負面影響。
體育過分政治化從一定意義上是競技體育犯罪的保護傘。體育國際化不可逆轉地發展趨勢告訴我們,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要與時俱進?!巴粋€世界、同一個夢想”理念,應逐步成為我國體育思想和價值觀體系新的重要組成部分。
(4)大力開展體育刑事法學的研究。競技體育犯罪應作為我國刑法學、犯罪學中的重要部分,體育法學界應將其列為重要問題進行深入地研究。
(5)健全體育刑事立法。我國應將此類犯罪行為列入刑法范疇。修改體育法責任一章,對刑事處罰事項規定得詳細具體。
(6)改革體育管理體制和競賽制度。我國政事不分、管辦一體的體育管理模式與國際體育的民間化、社團化及體育的職業化、市場化的運行機制與發展趨勢是不相符的。我國競技體育實行職業化就要用市場化的管理體制,遵守市場規律。
評價體育部門的成績既要看金牌也要看獎牌,尤其要看起點和進步,只要盡力并有較大進步就有成績,有突破就是成功。官員政績要德能勤績綜合評定。
3、防止打擊競技體育犯罪擴大化
(1) 不能將一般性違法甚至是違規違紀行為都視同犯罪
競技體育有其項目的規則、規程,體育團體內部也有自身組織紀律的處罰辦法,還有仲裁和行政、民事處罰,應用盡以上處罰,在嚴重到必須用刑罰的時候才用刑罰,競技體育中一切糾紛爭議都用警察、法官代替裁判意味著體育的消亡。
不能將所有使用興奮劑運動員都定性為犯罪。運動員自己使用或偶爾使用的體育團體和行政處罰即可。區別以營利為目的故意研究、生產、銷售或有組織、地組織青少年使用造成嚴重身心危害,和在國內外產生極其惡劣影響的。
不能將競賽活動中所有造成嚴重傷害都認定為傷害罪。只有故意或過失嚴重超出合理范疇,使受害人肢體殘疾、器官嚴重受損或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平民憤,實現社會公正的,才要追究刑事責任。
不能將所有的體育博彩兌猜活動都視為賭博犯罪。只有非法自行設立賭局,操縱比賽結果的賭博集團、莊家和主要參與者才是犯罪。
觀眾暴力鬧事斗毆一般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即可,只有情節嚴重,毀壞公共或私人財產損壞并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或直接致人重傷、殘疾、死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是犯罪。
(2) 充分認識體育存在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特殊性
競技體育就是要挖掘人體的最大運動潛能。許多運動項目需要從幼兒就要早期訓練或競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他們職業前途的選擇權、天賦發展權和勞動經濟權也應受到保護。
競技體育就是要超越自我、挑戰極限。經常需要超負荷身體訓練,否則不能攀登運動技術水平的最高峰,創造出最好的競賽成績,因此不能將大運動量和極限訓練競賽都一概認為是“殘酷”,或稱之為“虐待”、“野蠻”、“摧殘”運動員。
(3) 有的競賽項目本身含有“合同性傷害”
有的運動項目存在著 “無社會危害性的合理性傷害”。如拳擊、散打、摔跤、擊劍等競賽雙方身體直接接觸對抗性很強的運動項目的訓練和競賽。在此類運動訓練或競賽活動中出現傷害應視為“合同性傷害”,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競技體育訓練競賽本身有一定風險性。許多項目具有直接的身體接觸和嚴重的體能對抗,超負荷的極限訓練與競賽很容易出現傷害。事先已經認識到風險自愿參加訓練和競賽,要視為自愿承擔規則合同范圍內的“傷害風險”。只有故意超出合理范圍、違背參賽者意愿并造成嚴重惡果影響極壞的才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張厚福(武漢體育學院)
夏婧、呂偉、劉禮國、錢枝、劉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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