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假冒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葉林
假冒他人名義辦理企業登記,已經成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中面臨的重要現實問題。在現實中,既有假冒法人或機構名義的,也有假冒自然人名義的。例如,行為人假冒國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名義辦理企業登記曾一度猖獗。前段時間,有的國資管理部門、商會和國有企業在網上發布聲明,以表明其與假冒者無關。再如,行為人假冒自然人名義,辦理股東、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登記,在提交的申請文件中,偽造他人簽字、偽造印章、偽造批準文件等等。
假冒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行為人假冒的主要目的在于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者是假冒行為的獲利者,通過假冒他人名義,他們不僅享受了“國企、央企”、“著名民企”和外商企業的聲譽,有時還可以成為自己逃脫責任的幌子,假冒行為已經成為假冒者精心設計的牟利手段。假冒行為在客觀上損害了被假冒者的利益。被假冒者往往是無辜的,卻不得不面臨他人向其追責的風險,甚至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不菲的金錢,處理假冒行為。某法學教授就曾遇到他人假冒其名義注冊公司、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麻煩。為了擺脫困擾,這位教授不得不先到外地法院提起訴訟,再通過勝訴的執行程序滌除其在登記文件中記載的姓名。假冒行為猖獗,還將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利益,毒害社會氛圍,侵蝕社會信用,因此,應當采取必要手段,遏制假冒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下稱《規定》)是防范和查處假冒行為的重要規章,目的在于盡力保證企業登記事項、登記資料和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在法理上,防范查處規定系依托于企業登記實名制。《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作為辦理企業登記的基礎性的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登記實行實名登記制,但該條例未就假冒等違反實名登記制的行為提供查處規則,通過制定和實施《規定》,可以提升登記實名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如果說《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是一部正面規定實名登記制的行政法規,《規定》就是一項反向助推實名登記制實現的部門規章,兩者在目的上殊途同歸,共同提高登記事項、申請文件與真實情況的一致性。
實名登記制是企業登記制度的核心部分。運行良好的實名登記制,有助于提升各方主體的利益。首先,它有助于明確投資權利的歸屬,盡力避免投資權利歸屬的爭議,夯實投資者有效行使財產權利的基礎。其次,它明確了投資者的責任歸屬,有助于界定投資者的責任范圍,避免被假冒者代人受過。其三,它夯實了反洗錢制度的基礎,有助于建設廉潔政府。除此以外,實名登記制還有助于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放心從事市場交易,促進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
《規定》在堅持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了多項重要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繼續執行實名登記制。實名制不只對自然人投資者的要求,而是要求所有股東和合伙人等都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同時也要求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等都應當進行實名登記。在自然人辦理企業登記時,需要提供或出示身份證,還要進行電子認證乃至人臉識別,以確保企業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自然人以外的主體在辦理登記時,則要提供紙質或電子營業執照以及相關決議。對于采用電子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可以借助其數據系統予以比對查驗;對于采用紙質營業執照的,則要注意識別其真偽,避免行為人偽造他人營業執照辦理登記。
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企業登記是行政行為,在主體上具有相對性,即登記機關是企業登記的一方主體,申請人是另一方主體,通常并無第三人介入的情況。因此,如果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登記機關只能憑借登記系統提供的信息作出判斷,而難以快速、全面掌握情況,容易給假冒者提供機會。有些行為人正是利用了登記和查詢系統的局限性進行假冒。《規定》對此作出新的安排。一方面,登記機關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強化信息共享,構建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的溝通協調機制,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登記機關與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建立國有企業與登記信息的共享機制。我國的國資監管部門很早就建立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產權的信息登記制度,通過與登記機關實現信息共享,有助于減少假冒行為的發生。近年來,假冒國企和央企的行為屢禁不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普遍支持與登記機關在信息共享、查驗上的協作。《規定》建立了共享、協作機制的制度基礎。
第三,重申企業登記程序的嚴肅性。在實踐中,部分申請人對企業登記的嚴肅性存在誤解,甚至認為只要申請人申請,登記機關就應當登記。有人不僅隨意填寫、提交不實文件,有人則為圖省事,完全委托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然而,有的中介機構為了圖省事、降成本,自行違法辦理委托事務,有時則與行為人協同造假,損害了企業登記程序的嚴肅性。《規定》要求企業應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中介機構代辦登記必須標明代理人身份。
最后,明確登記機關的執法程序。登記機關可能在自己執法中發現假冒,也可能是在接受舉報中發現假冒,還可能是司法建議書提出了假冒的線索和事實,或者是接受其他機關移送的假冒線索和事實。對于假冒行為,登記機關一經發現,就應當及時立案,依法啟動調查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和處理工作,并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作出公示。通過執法和社會信用機制,可以提升《規定》的有效性。
《規定》的出臺,有助于遏制不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經濟運行的成本。登記機關則應繼續簡化登記流程,堅持形式審查,努力節省企業登記審核時間,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