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園林綠化局、各相關公園管理機構:
為規范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使用管理,依據中央及市政府有關文件及要求,特制發《北京市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4年12月10日
北京市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使用管理,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開展的“會所中的歪風”專項整治要求,堅持公園公益性發展方向,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嚴禁在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會所中的歪風”整治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是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游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本辦法所稱私人會所,是指改變公園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是指公園內用于游覽、休憩、服務、公用和管理的建筑物及亭、臺、樓、閣、廊、榭等構筑物。
第三條 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是公共資源,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范設置,其位置、體量、規模、形式要與公園定位及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四條 禁止占用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第五條 未經批準,禁止在公園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對公園內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建、擴建。未經批準,禁止改變公園內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六條 公園內文物建筑不得出租、出借,應當依法按照原有風貌和格局進行保護。嚴禁損毀、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屬物。
禁止建設影響文物建筑原有風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七條 公園內餐飲、展示、游憩等服務性用房的公共區域應當向公眾開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設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內”等不當牌示。禁止占用公園內亭、臺、樓、閣、廊、榭等公共資源封閉經營。
第八條 公園管理用房不得改作經營性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九條 與公園功能相配套的游客服務中心、餐廳、快餐店、茶座、咖啡廳、小賣部、游樂園等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公園總體規劃和公園設計方案統一布設,其規模應當與公園定位及游人容量相適應。
第十條 公園經營性服務項目,應當堅持公益性及為大眾服務的宗旨,原則上以公園自營為主,確需引進的經營服務項目,經依法批準,并根據財政管理規定,其管理方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在指定地點按照經營范圍依法經營,遵守公園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
第十二條 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的使用應建立專項臺帳進行規范管理,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