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修訂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規則”),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則新增第七條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推薦網下投資者注冊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復核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
規則明確,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經驗、定價能力、信用記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
此次修訂后的規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結合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增加了證券公司應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等內容。
二是明確主承銷商的報送責任。明確主承銷商應在項目發行上市后十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網下投資者的違規信息及相關材料(包括網下投資者的違規情況說明、整改報告等),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未及時報送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三是完善自律處罰體系。對網下投資者所屬的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出現未申購或未繳款行為,未造成明顯不良后果,且及時整改并主動提交整改報告的,免予處罰。除整改后被免予處罰的違規情形外,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業務規范》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一種情形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六個月;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含)以上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十二個月。對于網下投資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購行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繳款行為,視為一次違規行為。
此外,規則新增的第八條指出,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證券公司對推薦的網下投資者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或不具備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的,應當及時向協會申請暫停其網下投資者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