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碳足跡”:覆蓋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

    “產品碳足跡”:覆蓋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

    laiguigang 2025-03-27 凈化水設備 8 次瀏覽 0個評論

    根據2021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雙碳政策“1+N”政策體系中的頂層設計文件《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我國在健全綠色低碳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既要“建立重點企業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等標準”又要“探索建立重點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標準”。其中,“重點企業碳排放”的相關制度建設可以追溯至2021年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的開始和強制碳市場交易的啟動。隨著相關配套管理制度逐步發展,日趨成熟,“企業碳排放核算”的概念也基本為公眾所熟知。兩大目標,一個側重于“組織碳足跡”,一個側重于“產品碳足跡”。

     

    相比之下,“產品碳足跡”由于制度發展更晚,對于不少企業而言還是一個相對陌生的概念。2023年11月,國家發改委針對產品碳足跡印發《關于加快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意見》(“《產品碳足跡意見》”),計劃從制定相關核算規則標準、加強數據庫建設、建立標識認證制度、豐富產品碳足跡應用場景及推動碳足跡國際銜接與互認等方面逐步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今年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發言人、運行監測協調局局長陶青在新聞發布會上宣布計劃在2024年制定100項左右重點產品碳足跡規則標準。[1]至此,我國的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進入加速階段。

    一、什么是“碳足跡”?

    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第六次評估報告第三工作組報告中對“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的定義,“碳足跡”既包括某項活動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二氧化碳(CO2)或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也包括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累積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2]。“碳足跡”作為衡量特定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對環境造成影響大小的重要指標,是碳排放核算的一種方式,個人活動、組織活動、國家活動以及產品生產活動等都可以成為“碳足跡”的評估對象[3]。

    從碳足跡所衡量的范圍來看,通常將圍繞企業展開的碳足跡核算分為組織碳足跡(organizational carbon footprint)和產品碳足跡(product carbon footprint)兩類[4] [5]:

     

    簡言之,“組織碳足跡”主要核查企業/機構的碳排放,對應“企業碳排放”的概念,而“產品碳足跡”則主要核查一個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下文將主要圍繞“產品碳足跡”進行闡釋。而對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進行核查、監測,是開展后續產品的進一步低碳行動的第一步,類似于針對產品的碳排放進行一次全面的“審計”。

    二、企業為什么要關注產品碳足跡?

    1. “產品碳足跡”的范圍是什么?

    “產品碳足跡”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CO2e)來表示,這個指標考慮了不同溫室氣體對全球變暖的潛在影響。溫室氣體不僅包括二氧化碳(CO2),還包括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等,它們對地球的溫室效應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通常“產品碳足跡”的核查范圍包括產品的全生命周期(從搖籃到墳墓)。以工業產品為例,某一工業產品的碳足跡可能覆蓋上游原材料開采、生產產生的排放量,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化石燃料、電力等)的排放量,生產過程中原材料運輸產生的排放量,產品運輸產生的排放量,產品使用產生的排放量,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結束后的回收、處置產生的排放量。

    2. 企業關注產品碳足跡的核心驅動力

    我國目前并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對產品碳足跡的核算或披露有任何強制性的義務。但是,對于企業而言,盡早關注產品碳足跡,對碳足跡進行核算仍然有較大的意義。我們從幾個角度來拆解企業關注產品碳足跡的核心驅動力:

    (1)在政府采購和綠色金融產品評價等領域,未來低碳足跡的產品可能有更高的市場競爭力

    如上所述,盡管目前我國針對產品碳足跡核算與披露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但是我國對企業進行產品碳足跡核算并使用相關碳標識持鼓勵、引導的積極態度。在一些領域,產品碳足跡可能會成為產品本身競爭力的來源之一。例如,《產品碳足跡意見》提出計劃將產品碳足跡管理納入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加大對碳足跡較低產品的采購力度,這意味著碳足跡較低的產品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會更有競爭力。此外,根據《產品碳足跡意見》,我國還將依照行業有序推進碳標識在消費領域的應用,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碳足跡較低的產品。未來除了消費者,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能逐步將碳足跡的核算結果作為評價綠色金融產品的因素之一。

    (2)來自供應鏈的要求:大型跨國企業將產品碳足跡納入可持續供應鏈的管理要求

    在目前,已有許多大型跨國企業,例如蘋果[6]、保時捷[7]、遠景[8]等,都將實現全價值鏈碳中和作為減碳目標。《產品碳中和意見》也進一步提出要豐富碳足跡的應用場景,鼓勵龍頭企業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制度,帶動上下游企業加強碳足跡管理以推動供應鏈整體的綠色轉型。

    實踐中,企業在進行碳排放核算時通常依照《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將碳排放分為范圍一(直接排放)、范圍二(能源消耗產生的間接排放)和范圍三(其他間接排放)三種類型。其中,范圍三作為一項選擇性報告,考慮了所有其他間接排放,例如,開采和生產采購的原料、運輸采購的燃料,以及售出產品和服務的使用[9]。目前宣布實現“碳中和”的企業,大部分是在自身運營層面,也就是范圍一和范圍二中實現了“碳中和”,而前文中提及的以實現全價值鏈碳中和為目標的企業,則需要在范圍三內也實現碳中和。

    供應商就其產品提供的碳足跡核算報告,是以全價值鏈“碳中和”為目標的大型跨國企業進行全價值鏈碳排放核算和管理時的主要數據來源。《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價值鏈(范圍三)核算與報告標準》(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以下簡稱“《GHG范圍三標準》”)采取的價值鏈核算方法和用于進行產品碳足跡核算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產品全生命周期核算與報告標準》(GHG Protocol: Product Life Cycl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GHG產品標準》”)所采取的全周期核算方法都需要從公司產品供應商和價值鏈中的其他公司處收集數據。換言之,企業雖然可以單獨依據《GHG范圍三標準》或《GHG產品標準》從不同維度對企業碳足跡進行核算和評估,但是依據這兩個標準所采集的數據是存在重疊的。據此,《GHG產品標準》進一步指出,每個公司產品的生命周期排放總和加上其他的范圍三類別排放(例如員工通勤、商務旅行和投資等)就大致等于公司全價值鏈溫室氣體排放量。

    由于有效降低單個產品碳足跡可以直接起到降低企業全價值鏈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作用,所以許多追求全價值鏈向低碳轉型升級的跨國企業會要求其供應商將相應產品的碳足跡核算報告進行披露。而作為供應鏈上的生產企業,如果核心企業有較強的全價值鏈減碳目標,則其將會進一步要求其供應商的產品生產過程實現減排。已經開展碳足跡核查的企業將會在這個過程中有更明確的依據來證明其產品生產過程中低碳排放,從而滿足其作為供應商全價值鏈減碳目標的響應,增強其產品的競爭力;反之,如果供應商未能進行必要的產品碳足跡核算,則也有可能被其他滿足相關減碳目標的供應商所替代。

    (3)出口企業可能會面臨進口國對產品碳足跡披露的合規風險

    目前中國出口企業面臨的出口產品碳足跡最直接的合規風險主要來自歐盟新《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Regulation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EU) 2023/1542,以下簡稱“新電池法規”)。

    自2006年以來,電池和廢棄電池在歐盟范圍內受到《電池指令》(Batteries Directive)的監管。由于新的社會經濟條件、技術發展、市場和電池使用的變化,歐盟委員會于2020年12月提出了修訂該指令的提案。[10]2023年6月,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新電池法規,隨后新電池法規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11]。

    新電池法規的適用對象包括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或投入使用的電池類別,無論其是在歐盟生產還是由境外進口[12]。這意味著新電池法規對輕型運輸工具電池(vehicle batteries)、容量大于2千瓦時的工業電池(rechargeable industrial batteries)以及電動車電池(LMT batteries)就2025年起陸續啟動相關電池產品進行碳足跡申報、標明碳足跡性能等級及確保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內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最大碳足跡閾值的要求將同樣適用于中國出口企業[13]。

    盡管目前暫時只有歐盟將部分種類進口產品的碳足跡納入申報管理要求,但是隨著產品碳足跡評價和標識在包括美國、英國、日本、韓國等在內的中國企業主要出口國的迅速發展[14],中國出口企業在未來的國際貿易中可能會面臨更多來自產品碳足跡管理申報方面的挑戰。

    三、企業如何選擇產品碳足跡核算評價標準?

    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的選擇決定了整個產品碳足跡核算流程的底層框架。產品碳足跡的核算報告標準通常采用“全生命周期評價”(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方法,旨在評估產品或服務從原材料采集到制造、使用、再到廢棄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中的環境影響。在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的基礎上,國內外官方或第三方機構又建立了多套核算評價標準,企業需要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具有相應認可度的核算評價標準進行核算。

    1. 國際標準

    國際上目前廣泛使用的碳足跡核算標準包括《GHG產品標準》、PAS 2050和ISO 14067等。大部分推行全價值鏈碳中和的跨國企業在核算產品碳足跡時采用的是前述第三方制定的國際通行標準。

    此外,歐盟為提高產品碳足跡核算報告的標準化程度、可比性和可信度[15],制定了一套具備相當專業程度的系統的產品環境碳足跡(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核算報告方法(“PEF”),相關指南包括電池、光伏等幾十類產品的核算細則[16]。雖然目前PEF還處于更新過渡階段[17],但是歐盟已經開始將相關政策和立法與PEF相銜接,例如歐盟新電池法規規定,需要進行碳足跡申報的幾類電池,其碳足跡核算與報告需要符合PEF標準[18]。

    2. 國內標準

    隨著《產品碳足跡意見》的出臺我國的產品碳足跡核算方法規則和標準體系建設進程也正在加速。截止至本文發布,我國已經有數個現行的針對產品碳足跡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另有6個納入國家標準計劃的項目,除《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外均還處于起草階段[19]。而根據《產品碳足跡意見》,我國將在建立一個產品碳足跡核算基礎通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到2025年出臺50個左右、2030年出臺200個左右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和標準。

    其中,通用國家標準將對產品碳足跡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數據質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進行明確。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則主要采取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等先行先試,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再由團體標準逐步轉化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方法。此外,《產品碳足跡意見》也明確要“推動碳足跡國際銜接與互認”,這一目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將先進國際標準有序轉換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其二,在制定新的標準的過程中,參考國際標準的相關規則。

    “產品碳足跡”:覆蓋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

    未來,隨著我國產品碳足跡核算方法規則和標準體系的日漸完善,也不排除對中國企業部分產品的碳足跡核算提出新的合規要求。另外,隨著我國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與國際標準的銜接日益順暢,中國企業在面臨國際貿易中的企業或國家要求時也可以通過選擇中國標準來降低核算成本。

    結語和建議

    對于不少企業而言,低碳仍然是一個新潮但是遙遠的詞匯。但是,產品碳足跡的核證和管理,在國際上已經有廣泛的實踐和嘗試,并已經推出各類標準。隨著《產品碳足跡意見》的發布,我國的碳足跡核算標準、認證手段也將逐漸清晰,在不久的未來也將給企業提供一套制度化、規范化、可參考的完整產品碳足跡制度體系。

    在這一大趨勢下,企業應當盡早開展對其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的核查嘗試,探索最適合自身產品的產品碳足跡核查方案,并在相關標準下探索產品價值鏈減碳的路徑。對于出口企業而言,對產品碳足跡進行全面核查更已是現實問題而不僅僅是未來的挑戰。

    作為法律服務方,我們也意識到我國對產品碳足跡的立法和規范仍然處在探索時期。我們將持續關注中國對產品碳足跡的立法和標準化制定進程,幫助企業在進行產品碳足跡核查、管理、減碳的過程中的任何行為和低碳宣稱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降低企業法律與合規風險,為企業的低碳行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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