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相關科室,各相關單位:
根據《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打擊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鄭人社辦〔2024〕293號)要求,為了體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打擊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等侵害社保基金行為,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經研究,現就打擊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各項待遇。
二、社會保險待遇冒領或者重復領取行為
(一)死亡冒領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已經去世(或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或受益人,下同)未在其去世(或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后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服刑冒領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被判服刑收監,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未在法院判決生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服刑情況,仍然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失蹤冒領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失蹤六個月其親屬未主動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院判決宣告領取待遇人員失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主動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重復領取
1. 同時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兩項及以上的;
2. 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相同或兩項及以上社會保險待遇的;
3. 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
4. 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的:
5. 同時領取職業培訓補貼和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的;
6. 同時領取相關規定不得重復享受待遇及補貼的。
(五)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發生變化的
1. 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資格發生變化仍領取待遇的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屬于停止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2. 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資格發生變化仍領取待遇的
(1)重新就業的;
(2)退休領取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其它經人社部門認定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
三、社會保險基金欺詐騙取行為
(一)養老保險基金欺詐騙取行為
1. 參保單位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經辦機構采取上述方式協同個人、其他機構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或其他機構通過其他方式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2. 參保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違規辦理退休手續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其他機構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3. 參保單位、個人、經辦機構采取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繳費、涂改檔案、修改職工工齡工種、修改其他個人信息等手段為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職工違規辦理退休,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篡改死亡時間、延長生存時間、冒名頂替參加待遇資格認證等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4.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虛假證明、違規退保騙取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
5. 退休人員死亡、失蹤、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其他喪失養老金領取資格情形發生后,不及時申報,其親屬或他人故意隱瞞事實并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6. 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拒不退還的行為。
(二)失業保險基金欺詐騙取行為
1. 參保單位或其他機構違規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協同參保個人騙取失業保險金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2. 參保個人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3. 參保個人隱瞞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監執行等情況騙取失業保險金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4. 已經喪失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故意隱瞞事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
5. 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拒不退還的行為。
(三)工傷保險基金欺詐騙取行為
1. 參保單位、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經辦機構等不按規定驗證工傷人員身份導致他人冒名就醫、工傷康復、配置輔助器具的;
2. 參保單位、個人、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經辦機構等采取編造病歷、偽造證明或者憑證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3. 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其他利益關系人采取虛構事實或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支出工傷保險待遇的;
4. 工亡職工直系或其他親屬虛構、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原始證明材料,騙取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資格的;
5.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者他人故意不向經辦機構申報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6. 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拒不退還的行為。
四、處理辦法
(一)處理主體
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冒領或重復領取社保待遇的,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追回。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屬地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查處。經辦機構發現或群眾投訴舉報欺詐騙保的,應及時移送人社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人社行政部門調查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二)處理程序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或受益人)有以上違規、違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
1. 主動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業務;
2. 未主動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核查確屬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形的,停止待遇支付并責令其退還多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
3. 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電話、郵寄、公告、轉交、電子信息等方式送達《責令退還社會保險待遇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人社行政部門依法做出相應行政處理;
4. 人社行政部門依法作出退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處理決定書。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或受益人拒不執行行政決定又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由人社行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5. 經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由人社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認證周期:1.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每12個月認證一次。2. 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每6個月認證一次。
認證方式:1.手機自助認證。(領取待遇人員可通過“河南社保”微信公眾號;“河南社保”APP;“豫事辦”APP;支付寶“豫事辦”小程序;“鄭好辦”APP等進行自助認證。)
2. 異地居住認證。對在省外或境外異地居住的領取社保待遇人員,可通過自助認證的方式進行資格認證。境外異地居住的還可通過下載“中國領事APP”進行線上認證。對無法完成自助認證的省外或境外異地居住的,可將符合認證要求的圖片或視頻等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箱,線下將圖片或視頻等上傳至“資格認證系統”并留圖片或視頻等佐證資料。
3. 有特殊情形的,可就近申請線下人工認證。
超期未認證的領取待遇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規定暫停發放其社會保險待遇,待認證成功后,再恢復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并從停發之月起補發。核實屬于欺詐冒領待遇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處理。
(四)監督舉報
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涉嫌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實名舉報,依據《鄭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辦法》,經查證屬實、符合規定的將給予獎勵。
監督舉報咨詢電話:新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0371—69883392
新密市社會保險中心:0371—60880789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通知主動公開,聯系單位: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9月6日
附 件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二十五條: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無法確認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對涉嫌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
五、《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