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規〔2023〕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和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依法規范、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監管執法機制、組織領導體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制度
(一)依法審批登記。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為教育行政部門,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相應為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部門。對于經營多種非學科類業務的培訓機構,由各地明確主要監管部門及相關配合部門,機構應同時滿足所涉及各類業務的審批標準。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堅持先證后照,民政、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依據相關審批文書等材料,對校外培訓機構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二)完善分級管理。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線上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審批,依法制定完善相應類別線上和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或準入指引。設區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細化相應線下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標準和審批辦法,并向省級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實施機關負責對線下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
(三)實行“一點一證”。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實施機關進行審批。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當在取得相關審批文書后,依法辦理登記注冊。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四)注重師資管理。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檢察、公安等機關建立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常態化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制度,并督促指導校外培訓機構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師資隊伍,建立健全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校外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0%。從事學科類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非學科類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教學教研人員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教師資質信息要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當在機構內部公示。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對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人員要及時解聘。
(五)落實安全標準。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安全防范、消防、傳染病防治、環保、食品經營等方面規定和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新建、改擴建線下培訓機構建設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須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涉及食品經營業務的校外培訓機構還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線下培訓機構不得選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場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線上校外培訓機構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網絡安全的要求。
二、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制度
(六)把好培訓材料審核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組建校外培訓材料專家審核隊伍,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確保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內部審核制度,遴選組建內部審核隊伍,對培訓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文書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學科類培訓材料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非學科類培訓材料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
(七)規范招生宣傳行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制定招生簡章,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示。招生簡章須標明校外培訓機構全稱、審批文書編號、辦學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自覺接受監督。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廣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相關虛假違法廣告。
(八)嚴格控制培訓時長。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1:00。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不得留作業。
(九)規范收費管理。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成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相關收費信息進行公示,并在培訓服務前向學員家長明示。一次性培訓收費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且不得超過5000元,提前收取費用時不得早于培訓開始前1個月。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使用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學生家長訂立培訓服務合同,主動開具規范發票(含電子發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不公平格式條款、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嚴禁違規開展培訓。嚴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詢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進入中小學開展學科類培訓,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或參與舉辦以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為對象的學科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訓機構。
三、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監管和行政執法機制
(十一)推行年檢年報制度。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機構的年檢工作。設區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縣(市、區)開展線下校外培訓機構的年檢工作,有條件的設區市也可統一組織開展。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年檢辦法,認真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工作。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年報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年檢年報結果,要及時通過政府網站、主流媒體等平臺公示。對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等,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許可證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二)實施預收費資金監管。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校外培訓機構采取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等方式,將存量、增量預收費資金全部納入監管。推動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全面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將培訓課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段、收費渠道、退費安排、使用合同文本、開具發票等事項一并納入監管,實現校外培訓機構售課、收費、消課、退費等全流程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家長全面使用全國平臺選課、購課、繳費、退費、課程評價、投訴舉報等功能,積極參與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
(十三)建立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機制。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盡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各地要針對校外培訓行政執法,統籌優化機構職能、資源力量、執法裝備配置,明確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內設機構,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資質不全、打擦邊球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正當價格行為、虛假宣傳、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招生入學秩序、不依法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定期梳理、及時了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多部門聯合集中整治,特別要緊盯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關鍵時間節點開展專項治理,向社會通報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十四)完善黑白名單制度。各地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在政府網站公布白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報情況及時更新。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管理和年檢年報要求形成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審批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加強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鼓勵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將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等信息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引導校外培訓機構依法合規經營。
四、健全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組織領導體系
(十五)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將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工作納入“雙減”工作聯席會議機制重要議事日程,不斷總結經驗做法,認真研究審批、監管、執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優化工作舉措和方式方法。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等形式,教育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成才觀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十六)明晰部門職責。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做好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工作,負責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行政執法、風險防范處置等工作。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部門分別負責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審批、日常監管、風險防范處置等工作,參與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將行政審批、處罰等權力事項列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保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力量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策制定,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民政部門做好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有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場所房屋安全監管和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線上校外培訓的日常監管。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自身職責履行校外培訓機構安全、傳染病防治等監管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價格、廣告、合同格式條款、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民銀行、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證監等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管理和風險管控等工作,清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融資、上市等行為。稅務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納稅情況的日常監管,依法查處涉稅違法行為。各地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等工作。各地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有關職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等工作。
(十七)注重基層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托網格化管理體系,開展所在區域校外培訓市場的日常巡查,協同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校外培訓市場聯合執法,強化房屋產權人、受委托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明確不得將房屋租借給無資質機構或個人開展校外培訓,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實際情況,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內容。
(十八)強化督導考評。各地要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評價內容,相關結果作為考核、獎懲以及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加強教育督導問責,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本實施意見中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開展線上線下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機構。面向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自2023年5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9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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