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新規: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執行的條件、方式和特別注意事項

    跨境新規: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執行的條件、方式和特別注意事項

    hualu 2025-03-28 設備原理 6 次瀏覽 0個評論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月29日在香港實施。本文旨在簡要介紹,在其正式生效后,在香港依照《條例》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的條件、方式和一些需要在實務中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申請登記內地判決的條件與一般要求
    哪些“內地判決”可申請登記
    《條例》所定義的“內地判決”,是指由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或繳付令,但不包括就臨時措施作出的裁定(例如有關財產保全的裁定)。而就“內地民商事判決”這一概念而言,《條例》將其定義為符合以下說明的內地判決1:(a)該內地判決在根據內地法律屬民商事性質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或是,在根據內地法律屬刑事性質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并載有該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的命令;以及

    (b)該內地判決不屬于被排除的判決。

    換句話講,《條例》采用“除外清單”的機制,除了被明確排除的判決類型以外,所有生效的民商事判決均可執行,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和部分知識產權案件,金錢及非金錢判決項均可獲得執行。而被排除的、不被涵蓋的判決類別主要包括企業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及個人破產、婚姻及家庭事宜、海事事宜及繼承、管理和分配死者遺產等事宜,也不包括《條例》生效日期以前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及強制執行)條例》下定義的“選用內地法院協議”作出的內地判決。2

    登記前提是“生效的內地判決”
    申請登記的前提是要登記在內地生效的判決3。就這一概念而言,有關內地判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4:(a)該判決可在內地強制執行;以及

    (b)該判決符合以下說明:

    (i)?該判決屬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

    (ii)?該判決屬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

    (iii)?該判決屬由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內地判決,而:

    (A)?按照內地法律,不準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

    (B)?按照內地法律,對該判決上訴的限期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而《條例》也明確指出,上述條件中所描述的生效內地判決,包括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內地判決。5

    在實務層面,如果內地判案法院發出證明書,證明某一內地判決屬于在內地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則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該內地判決須被推定為屬于在內地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6因此可以預見的是,內地判案法院就有關判決作出的證明書,將會是登記申請過程中申請人一方可以依賴的重要文件之一。

    登記申請的其他必要條件
    除上面所講的“生效”要求以外,《條例》也對登記申請的一些必要條件作出了要求,其中包括:7(a)該判決需要是在《條例》生效日期,即2024年1月29日當日或之后作出;

    (b)該判決或部分規定該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須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該規定”);

    (c)在登記申請的日期之前2年內,出現沒有遵從該規定(換句話講,即是不遵從該判決)的情況;以及

    (d)在登記申請的日期當日,仍未對沒有遵從該規定的情況作出補救。

    此外,《條例》亦規定有關登記申請應當同時附有相關的登記費用。8

    認可和執行的財產給付范圍
    根據《條例》,登記內地判決所涉及認可和執行的款項范圍,包括判決確定的給付財產和相應到期利息、訴訟費、延遲履行金、延遲履行利息等,但是不包括稅收、罰款等。9
    排除專屬管轄權要求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條例》不再保留原有《協議管轄安排》下有關“專屬管轄”的要求。因此,依照《條例》申請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無需協議方在簽署協議時約定內地法院專屬管轄的條款,只要符合法定的司法管轄權依據條件即可。不過,如果有關當事人以違反相關仲裁協議或者有效的司法管轄權協議為由提出申請要求將有關登記作廢,則香港法庭仍然需要就有關司法管轄權的規定是否獲得滿足而作出判斷。10
    二、程序介紹:如何申請登記內地判決?
    而根據《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及我們的實務經驗,依照《條例》申請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的主要程序如下:首先,申請人一方需要就此提出單方面申請(即無需通知被申請人),該申請須由誓章支持,并闡述相關內地判決符合登記條件:

    (a)屬上文所講的“內地民商事判決”;

    (b)該內地判決是在《條例》生效后作出;

    (c)在提出申請當日,該內地判決在內地生效;

    (d)該內地判決是有關支付款項或履行行為;

    (e)在申請日期前的2年內,被申請人方面沒有遵從該內地判決以及在申請的日期當日仍未對該沒有遵從規定的情況做出補救。

    如上文所講,如內地判案法院對有關內地判決發出證明書,只要沒有相反證明,相關內地判決須推定為在內地生效的民事判決,符合其他條件則可予登記。

    其次,香港法院可能會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直接作出登記,或是指示發出傳票,要求被申請人方面參與有關登記申請的聆訊,或是要求申請人方面提供訟費擔保等。

    第三,在有關內地生效判決成功獲得香港法院經單方面申請批準登記后,申請人一方需要將登記通知書送達給被申請人。11

    第四,在登記通知書中所列的被申請人可申請將登記作廢的期限過后(除非香港法院對此另有命令,通常是送達登記通知書后的14天內12),申請人可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三、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將登記作廢?
    另一方面,對有關登記申請的被申請人一方而言,《條例》也明確指出,其在登記通知書被送達后14日內(或是香港法庭所特別指明他其他限期),可以依照法定緣由提出將登記作廢。而具體申請登記作廢的理由如下:13(a)上文所述的關于登記申請、登記令及登記的任何有關條文(《條例》第10至19條)未獲得遵守;

    (b)內地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符合《條例》的規定;

    (c)該已登記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在內地判案法院中被傳召出庭,或該被告人有被如此傳召出庭,但并未獲得合理機會,作出陳詞或就該法律程序答辯;

    (d)該已登記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

    (e)在該已登記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獲內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開;

    (f)香港法院或法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判決;

    (g)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判決,而有關判決已獲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認或強制執行;

    (h)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仲裁裁決,而該仲裁的仲裁地點是在香港;

    (i)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仲裁裁決,而該仲裁的仲裁地點并不在香港,且該裁決已獲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認或強制執行;

    跨境新規: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執行的條件、方式和特別注意事項

    (j)強制執行該已登記判決,屬明顯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或

    (k)該已登記判決已依據《條例》第 24(1) 條所述的上訴或再審,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廢。

    四、特別注意事項
    根據《條例》所設定的法律框架,我們認為有如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注意:第一,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只是該判決能夠獲得香港法庭認可和強制執行的第一步,如上文所述,登記的效果是已登記的內地判決可以在香港強制執行,猶如該判決由香港法院作出一樣。因此,如果申請人方面想要“執行”有關判決,真正獲得有關內地判決所給予的相應救濟,仍然需要依照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被申請人方資產的不同類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在進行登記申請之前,應事先了解被申請人方在港資產,配合適當的禁制令以確保最終能成功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資產。

    第二,如上文所述,在香港法庭準予登記有關內地判決后,申請人方面有義務將有關登記通知書送達給被申請人,而在《條例》規定的限期內,被申請人可以提出將有關登記作廢。針對此,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在申請作廢的程序完結以前,有關內地判決都是不能夠被強制執行的。

    第三,《條例》同時也對在香港尋求以登記之外的方式執行內地判決的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確的限制。根據《條例》第31條,如某內地民商事判決是在《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后作出的,并在內地生效,而該判決規定須支付一筆款項,或在該判決之下,有關內地判案法院命令判給任何其他濟助,則香港法院或法庭不得受理任何尋求追討該筆款項的法律程序,或任何尋求執行該項濟助的法律程序。14換句話講,《條例》將全面覆蓋符合資格的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的執行程序,排除了普通法路徑下執行內地民商判決的可能性。

    五、小結
    《條例》的實施,無疑進一步提升了內地和香港兩地之間判決的互認和執行機制,具有重大的意義。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也曾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條例》旨在令兩地民商事判決互認和執行機制達至“全覆蓋”,連同其他已實施的司法互助安排,當事人可以在香港或內地申請執行另一地法院所作出不同類型的民商事判決,減少當事人向兩地法院重復提出訴訟的需要。我們相信并期待,《條例》正式生效實施后,兩地之間判決的互認與執行能夠“更上一層樓”,為各方當事人提供更為實在的便利。
    注釋
    本文作者
    康亞男

    ·廣東天商律師事務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主任、粵港澳大灣區律師
    康亞男律師于2012年取得香港執業大律師資格,并于2021年通過第一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考試。其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商業糾紛,勞資糾紛,跨境訴訟、仲裁以及涉及中國內地元素的案件。曾多次為內地企業和個人在跨境交易和仲裁中提供香港法律意見。作為執業大律師之余,康律師曾在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以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席講師,教授香港公司法及國際仲裁;并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擔任香港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在公共事務方面,康律師擔任香港法律專業協進會執委以及香港大律師內地事務委員會委員,致力于推動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的溝通交流與合作。

    郭俊野
    ·香港大律師
    郭俊野大律師擁有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法律教育與專業資格背景,現時于香港履德大律師事務所(Rede Chambers)執業,主要處理涉及中國內地背景的跨境訴訟與仲裁事務。郭大律師的執業專業領域主要在合約法、侵權法、房產土地法、公司法、家事法,以及白領犯罪等領域。亦曾處理過多宗涉及證券法、信托法、遺產法等相關法律事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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