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兩送一防”行動旨在助推民營企業高質量走出去,引導民營企業高質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為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貢獻力量。為持續推進貴州省“兩送一防”行動的深入開展,省工商聯在對全省走出去民營企業開展調研的基礎上,還對國家和貴州省鼓勵、支持外貿企業的政策進行收集,并在《貴商視訊》微信公眾號開辟【民企“走出去”政策資訊】專欄,對相關政策資訊進行整理刊發,幫助企業從中了解、獲得政策信息,助力企業發展。
第七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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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條款賣方必備風險知識!
據權威部門統計,中國出口中以FOB貿易術語成交的比例占到了70%左右,且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與此同時,我國部分外貿企業在使用FOB貿易術語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糾紛。
那么,如何理解FOB貿易術語?它的利弊在哪里?怎樣應對FOB條款帶來的風險?詳情請看下文~
01
你真的了解FOB嗎?
FOB的定義
FOB(Free On Board),即裝運港船上交貨,也稱“離岸價”。FOB貿易條款下客戶買方負責海運,海運費以及海上風險由買方承擔,發貨人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合同中指定出運港口并完成出口報關的手續。
圖源: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FOB的特性
1、以裝運港船舷為交貨點、風險劃分點和費用劃分點。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之后,所承擔之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由于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船上,而買方負責聯系船只,因此FOB條件下常船貨銜接的問題十分重要。
3、由于FOB的交貨點在裝運港船上,因此裝運港的裝貨費用(裝船費、理艙費和平艙費)常出現爭議。為此FOB衍生出了許多術語變形,例如:FOB班輪條件,FOB吊輪下交貨,FOB包括理艙,FOB包括平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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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FOB價格中不包括運費、保險費等費用,很多出口企業認為采用FOB條件比較簡單,只要貨物上了船就與自己沒關系了,因此談判中更意愿以FOB價格成交。
FOB雖然看上去很完美,但是絕不完美。隨著FOB大量的運用,很多問題也不斷暴露出來。
02
這些弊端和風險要知道!
1、采用FOB術語,意味著把運輸和保險的權利拱手讓給了買方。大大增加了我國出口商的風險。尤其是采用非信用證結算方式時,一旦國外買家信用出現問題,其風險根本無法控制。
2、國外買家要求FOB貿易成交,一般與指定貨代保持了良好的關系。他們不僅能擔保提貨,有時還能指示船公司或貨代對國內出口企業提出無理要求,故意刁難我方。即使在信用證條件下,我國出口商也難以保證安全結匯。
3、采用FOB術語,尤其要提防國外買家與指定貨代串通一氣,搞無單放貨,就會使我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事實上,國外買家特意通過貨代來國內進行欺詐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相關案例:
2010年,國內甲公司與美國TOM公司簽訂一份100萬美元的銷售合同,價格條件為FOB寧波,并指定國外貨代寧波辦事處安排貨運。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基于買賣雙方之前多次合作沒有出現任何問題,甲公司像以前一樣接受了信用證中的“客戶檢驗證書”的軟條款。貨物生產完畢,經美國公司檢驗合同并出具“客戶檢驗證書“后,甲方將貨物交寧波辦事處安排出運。隨后,甲公司按信用證要求提高了國外貨代寧波辦事處的貨代提單,美國公司出具的客戶檢驗證書以及其他單據用于結匯。半個月后,甲公司收到開證行拒付的通知,理由是甲公司提交的客戶檢驗證書拒絕簽發提單甚至根本不安排出運。這時,國內甲公司索取提單結匯心切,只能任人宰割。
無單放貨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該種貿易方式下通常產生兩套提單:船東單和貨代單。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單;國內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甚至得不到提單),發貨人、收貨人通常顯示的是賣家和買家。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后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于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將貨物時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那么發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可以認定為廢紙。
4、貨運代理人超額收費,增加出賣人負擔。在FOB價格條款下,賣方裝貨前的一些相關雜費均由賣方負擔。但貨運代理人為吸引國外客戶指定其代理,在利潤上出讓一部分以降低運價,因此一旦成為買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們會向該部分損失轉嫁給出賣人,向出賣人層層加碼收費,從而使出口成本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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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口商如何應對這些風險?
No.1規定到港裝貨時間
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No.2提高定金比例
提高定金比例,減少客戶反水概率。當貨運方式拗不過客戶的時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線,寧可少賺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著虧本的風險。
No.3約定貨代公司
在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好貨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個,如果承運人及提單沒有在中國交通部備案,那就得小心了。(備案的提單及承運人是需要交納保證金的,這使得提單相對安全)
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堅持使用船公司提單,盡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貨代以及其簽發的提單。同時貨主應要求我國的貨代在代理境外貨代辦理裝運港手續時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的貨物在達到目的港后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的情況,才能有依據進行索賠。
No.4發貨人訂艙
在FOB出口情況下,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由發貨人來委托貨代或無船承運人來向船公司訂艙,不能把訂艙的權利交給買方,因為訂艙和交貨的義務是統一的。提單中的托運人(shipper)欄內必須填寫發貨人(賣方)的名稱。發貨人掌握了委托訂艙權,也就掌握了貨物的控制權。
如果買方的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托運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買方資信,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的為好。
No.5開證行
使用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指示提單也是可取的,這樣可以讓銀行緊緊控制貨物權,防止無單放貨的風險。
No.6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我國唯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可轉移收匯風險,避免巨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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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FOB下發貨人要承擔什么費用?
1、常規應付費用
我們都知道FOB條件下,發貨人一般只需負責起運港費用,即上船前的費用,包括:提貨費、裝箱費、港雜費、港安費、提單費、艙單錄入費、碼頭操作費(THC)或原產地附加費(ORC)、鉛封費、報關費等。
特別注意的是美國的AMS、歐盟的ENS等艙單申報費用,因為都是起運港裝船前申報,那么這些費用也就屬于“離岸”之前發生的費用,一般應由發貨人承擔。當然,客戶答應承擔這部分費用的除外。
2、意外情況的費用
(1)船貨銜接不當的費用
FOB,船貨銜接是關鍵。如果沒有及時裝柜入港上不了船,那產生的空艙費、滯期費等都將由發貨人承擔;反之備貨裝柜太早,超期箱使用費、倉儲費等也是要由發貨人來承擔的。所以FOB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再三確認,保持密切溝通,保證船貨銜接。
(2)目的港無人提貨產生的費用
因某種原因,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收貨人未提貨也未付運費,此時承運人除無法及時收回運費外,還面臨貨物要被當地海關拍賣或者產生高額堆存費等情形。因此可能首先向收貨人請求支付,無果后會轉向發貨人。
海運費:原則上首先應由收貨人承擔,當無人提貨,則可能會轉回發貨人承擔;
提貨:首先通知收貨人提貨,無人提貨,通知發貨人處理,如回運或轉賣等;
目的港滯箱費、滯港費:無人提貨產生滯箱費及滯港費,貨不抵費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發貨人承擔。
(3)高額的指定代理費用
指定貨運代理給出的費用往往會高出普通貨運代理好多。這是因為貨代系收貨人指定,也就是收貨人跟貨代訂立的運輸合同,而不是賣方。貨代對收貨人負責。
發貨人與貨代之間并無直接合同關系,一般也就沒有議價的可能。所以指定貨代給出的起運港一系列費用就會相對高于普通貨運代理。這部分的差額,如果不是很過分,為了貨物順利發出,發貨人只有忍痛接受高費用標準。
(4)貨損的賠償
當目的港開箱驗貨時,發現貨損,FOB條件下一般情況由收貨人來承擔責任。而且收貨人一般買了保險,可以申請保險賠付。但如果沒有辦理的話,收貨人可能還是會和發貨人協商處理。
貨損如果是因為發貨人包裝、檢驗柜子不仔細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況等引起的,對貨損是有一定責任的,需協商處理,承擔相應賠償。如果能證明不是自己方的責任,可以拿出裝箱照片、裝箱單或其他證明資料,讓收貨人向船方進行索賠。
(5)無單放貨的損失
FOB條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發貨人更多的是指定貨運代理。但由于指定貨代通常與收貨人保持著密切的業務關系,因此指定貨代極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直接放給收貨人,即無單放貨,導致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最終造成重大損失。
(6)信用證的“軟坑”
信用證軟條款是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設置的條款,這樣的條款會導致受益人安全收匯受到威脅,而給申請人帶來交易主動權或騙取貨物及預付款項的利益,具有隱蔽性。
如果發貨人不注意,遞交的單據與信用證不一致時,會被拒絕付款,而發貨后發貨人就會陷入被動的地位,進退兩難,貨款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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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目前貿易術語中最常見的是FOB、CFR、CIF三個。在現行出口形勢下,出口商必須接受FOB貿易術語,這樣會給出口商帶來更多風險,特別是大額貿易的,出口商要擦亮眼睛,調查進口商的信用資質,盡量將風險降到最低。
來源丨綜合自出口退稅綜合服務網、南鵬國際、盛通關務工作室等
編輯丨申嘉豪
審核丨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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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走出去丨FOB條款賣方必備風險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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