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頑疾,從煙頭、襪子、食物殘渣等小件到煙灰缸、拖把、花盆、裝修垃圾等重物,高空拋物成為名副其實的“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威脅著群眾“頭頂上的安全”。近年來,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繼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出規定,為司法機關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提供了行動指南。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全國多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因高空拋物墜物而產生糾紛的民事、刑事案件,通過具體案例剖析涉及高空拋物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民事案件的賠償原則,增強群眾的公共安全意識,減少悲劇發生。
亂丟建材致人骨折
認罪賠償判處緩刑
□ 本報記者 劉志月
“4樓的人往下扔東西,我媽媽被砸成肋骨骨折了!”2023年某日,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高新區某社區一名女子撥打電話報案,稱自己的母親正在撿拾廢品,突然被從天而降的垃圾砸成骨折。
經公安機關查明,姜某在案涉小區4樓從事室內裝修工作,2023年8月的某日,姜某為圖省事,在確認樓底無人后,多次將建筑垃圾從窗外往下拋出。
案發當天,以為一切如常的姜某沒有經過確認,便將屋內的小件包裝紙殼子、灰塵泥土、碎磚等裝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從窗戶丟向樓下,卻不料砸中樓下的李某,致其胸背部軟組織挫傷并伴有肋骨骨折。同年9月,經司法機構鑒定,李某構成輕微傷。幾天后,姜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獲得其諒解。
5月17日,本案在東湖高新區當代社區巡回審判點當庭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拋物,致一人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因姜某具有自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和主動賠償的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姜某當庭表示服判。
“之前我們也聽說過高空拋物入刑,但是什么情況下,才會構成高空拋物罪呢?”旁聽庭審的居民們紛紛提出自己的疑問。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釋放了懲治高空拋物犯罪行為的信號。高空拋物罪系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做出高空拋物的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宣判后,法官王友對刑法中的高空拋物罪進行全面釋法:“以本案為例,本案中的被告人在裝修的時候為了方便,多次將裝修垃圾從4樓拋出,最終砸中行人導致案發。”
拋擲酒瓶危害安全
獲刑七月罰金兩千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2022年3月31日21時左右,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研究所籃球場北側宿舍樓的陳某,因不滿他人在樓下打籃球影響其休息,從宿舍樓二樓向籃球場拋擲玻璃空酒瓶一個。
經司法機關調查認定,陳某當時是將其喝完的一個玻璃空酒瓶砸向了樓下的籃球場,由于宿舍樓層較高,玻璃酒瓶在籃球場直接砸碎。案發時,籃球場有三個人在打球,還有一個人在跑步。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同時,由于陳某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之內再次犯罪,系累犯。綜上,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2000元。
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樊強表示,根據刑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被告人高空拋物的行為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依照上述條文規定,可能就不再適用高空拋物罪這個罪名,刑罰也會更重。”樊強介紹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通過高空拋物的方式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主觀上是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說過失致人重傷罪這兩個罪名。”
水泥石頭砸傷小孩
物業住戶共同擔責
□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丁晨曦
2022年7月12日,家住重慶市南川區的霍某某與玩伴在某小區生活超市門口玩耍時,被附近樓棟掉落的水泥石頭砸中右肩導致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肩骨折,經鑒定屬十級傷殘。后經公安機關走訪調查,無法查清具體侵權人。
隨后,公安機關委托物證鑒定中心對監控視頻進行聲像鑒定,認定墜落物的起始區域為31棟1號和9號戶型19層(含19層)以上。霍某某遂將31棟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張某某等20名住戶以及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南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侵權案件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案中,霍某某被案涉小區31棟高空墜落的水泥石頭砸傷的事實清楚,物業公司雖然在事發前曾通過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在小區內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但未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等義務,造成建筑物石頭墜落并致使原告受傷,其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的義務,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30%(30483元)的責任。同時,因未能查明實際侵權人,根據鑒定結果結合該部分業主居住使用情況,確認張某某等20名被告承擔70%(共71130元)的補償責任。
天降垃圾工人受傷
無法自證俱應賠償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 本報通訊員 陳立麗
2022年8月14日7時40分,在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某小區內從事裝修作業的李某走出一樓樓道時,一個從高處拋下的生活垃圾袋砸中2樓滴水檐,致使滴水檐的玻璃瓦破裂,落下的瓦片砸傷李某右眼及右手腕,李某為此支付醫療費用3萬余元,且至今右手腕活動不便,右眼視力減退。
事故發生后,李某報警,公安機關查明,高空拋下的垃圾袋從16號樓4單元南戶扔下,1至2樓南戶正在裝修,3至4樓沒裝修無人入住,5至8樓分別住了4戶,物業及民警均無法認定該垃圾袋系哪戶拋出。隨后,李某與將樓上4戶業主及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有3戶業主辯稱,沒有往樓下拋扔生活垃圾袋。7樓的住戶呂某提交證據證明其未搬家入住。
內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經確定,李某的應獲賠數額合計為53990.21元。根據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可能性,在該建筑物該單元的使用人中具有同等的概率,對原告損失的補償責任應由該單元5、6、8樓住戶在合理范圍內平均分擔。被告呂某提交了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其家庭成員事發當時未搬家入住,不承擔補償責任。考慮到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案涉三被告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法院酌定3被告各給予原告補償9800元。
同時,被告某物業公司在本案中未采取必要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依法承擔30%的侵權賠償責任。結合本案高空拋物案件的特殊情況,酌定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0798.04元。
墜落玻璃砸壞車輛
違停在先各擔其責
□ 本報記者 王春
□ 本報通訊員 徐以諾
2023年8月的一天,浙江省瑞安市許某接孩子放學時在學校附近繞了一圈都沒能找到停車位,便抱著僥幸心理將車輛停放在學校附近的人行道上。接回孩子后,他發現自己車輛擋風玻璃及車身多處被學校附近小區掉落的玻璃砸壞,見此他趕忙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通過現場勘查后確認,車損是由小區業主鄭某家的窗戶玻璃掉落而導致的。事后,雙方對賠償金額爭執不下,許某將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汽車維修費3650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砸中許某車輛的玻璃是從鄭某房屋上墜落,鄭某對許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許某將車輛違章停放在人行道上,也存在一定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業主鄭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車主許某因自身原因承擔40%的責任。
法官庭后表示,公眾必須正確認識高空拋物或墜物事件的危害,杜絕高空拋物行為這一不文明行為,做好對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就本案而言,許某的違規停車行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有過錯,故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決杜絕各種不文明行為。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