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被告希望安樂死,案發前10多次拋物砸人

    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被告希望安樂死,案發前10多次拋物砸人

    jushumin 2025-03-30 反滲透設備 23 次瀏覽 0個評論

    6月22日,28歲女孩小婁(化名)來到吉林省長春市游玩,當晚在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小吃街被一塊從高空拋下來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經調查,嫌疑人系租住在萬達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事發前該男子曾多次從高空扔下物品。

    11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鬧市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上游新聞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公訴機關認為周某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死刑。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樓,想扔磚頭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機關抓走執行死刑。”庭審中,周某對上述供述表示認可,并稱“希望(被判處死刑)安樂死。”

    受害人小婁的姐姐婁女士(化名)表示,“本次公開庭審讓我們切實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我相信妹妹所熱愛的法律會給她一個公道。”婁女士表示,此案結審后,將繼續追責萬達廣場、物業方。“這件事不僅僅是針對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個人頭頂的安全。”

    小婁生前的照片。圖片來源/家屬微博截圖

    女游客被高空拋來磚頭砸中身亡

    長春市紅旗街是當地最繁華的商業中心,附近有萬達廣場、這有山兩處商業綜合體,還有長春電影制片廠舊址景區,在萬達公寓樓下就是熱鬧的小吃街。這里吸引了著不少游客和年輕人前來打卡,28歲的女孩小婁也是其中一員。

    6月22日是端午小長假的第一天,小婁從北京趕到長春與高中的好友相聚,她選擇在萬達公寓內的一家民宿入住。兩個女孩沉浸在相聚的喜悅中,興奮地規劃著第二天的行程。然而,當晚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奪走了小婁年輕的生命。

    當晚10點半左右,小婁獨自來到公寓樓下的小吃街,出門后不久三塊磚頭從天而降,一塊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塊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塊則砸到了她的額頭上。

    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被告希望安樂死,案發前10多次拋物砸人

    現場視頻顯示,小婁被砸中后,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攤前,頭部流出了一大灘血跡,周圍疑似散落著碎磚頭末。

    附近商販回憶,先是有一塊磚頭砸了下來,周圍的人都嚇壞了,驚慌地跑開。緊接著,第二三塊磚頭接連砸下來,小婁慘叫一聲后便倒在了地上。在送往醫院的路上,小婁失去生命體征。

    婁女士提供的死亡原因鑒定顯示,小婁系因鈍器擊中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嫌疑人是一名江西籍男子周某,今年23歲。事發前數日,周某從外地來到長春,租住在萬達公寓中,案發當晚,周某被警方控制。

    婁女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案發后周某家屬始終未露面,更沒表達過歉意。“當時警方多次聯系他的家屬,他的家屬都表示不管不顧,后來又拿出一份以往的精神病證明,要求做精神病鑒定。”

    7月24日,婁女士拿到警方出具的周某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意見顯示:“一、涉案時的精神狀態:無精神病;二、涉案時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意見書顯示,周某涉案時無精神病。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被告人供述希望砸死人后被判死刑

    案發后5個月的11月27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院公開審理該案。

    長春市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周某提起公訴。經依法審查查明,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所以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案發當晚,周某在萬達公寓32樓窗戶和樓頂天臺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小婁的額部。

    上游新聞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周某十幾歲時輟學,曾長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費用。事發前周某通過移動支付軟件透支獲得資金,從上海乘坐飛機來到長春。

    周某在庭審中表示,清楚知道公寓樓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萬達公寓的五天內曾十幾次在公寓高層向下投擲磚頭等物品,投擲物品包括桶裝水、罐裝可樂、磚頭等物品。

    6月22日,周某來到萬達廣場內吃飯,將身上最后的幾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當晚在公寓樓道內撿拾磚頭,從高空中拋下。在投擲磚頭后,周某聽見樓下傳來尖叫聲,隨后他來到一樓查看,確認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機關供述,“我活著沒意思,想要跳樓,但是跳樓時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樓,所以想扔磚頭砸死人,砸到誰算誰,之后被公安機關抓走后執行死刑。”

    周某在庭審中對上述供述表示認可,并稱“希望(被判處死刑后)安樂死。”

    周某的辯護人提出,周某曾入院進行精神疾病治療,在疾病未愈的情況下出院。在對周某的精神鑒定中,有關數據顯示異常。辯護人提出,周某無精神疾病的鑒定書結論不應采信,或者應當重新委托具有專業心理健康資質的醫院重新鑒定。

    公訴意見認為,應當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周某定罪處罰。周某犯罪動機、行為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周某到案后、庭審過程中沒有表現出歉意和悔意,建議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在超過2個小時的庭審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婁女士表示,這個案件的重要性不僅僅在于她妹妹的死亡,更是因為這種高空拋物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本次公開庭審讓我們切實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感受到法院以及檢察官在案件審理中的公平正義,我相信妹妹所熱愛的法律會給她一個公道。”

    11月27日,事發公寓樓入口張貼著“小心高空落物”標識。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

    作案者曾多次高空拋物未被制止

    婁女士表示,此案結審后將繼續追究萬達廣場、物業方、小吃街管理方等方面的責任。“這件事不僅僅是針對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個人頭頂的安全。”

    據公訴機關指控, 6月17日16時30分,周某在萬達公寓高層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其中一桶砸中樓下攤主肩部、手指、腿部;當日22時半左右,周某再次投擲三罐未開封可樂,其中一罐砸中行人小宋額部。

    對此,婁女士表示十分不解,在6月22日,在妹妹被砸中前,周某就曾多次拋擲雜物、磚頭,附近的攤主也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在短時間內屢次發生高空拋物的情況下,物業等有關單位為何仍然沒有采取任何排查和預防行為?

    婁女士哽咽地說:“哪怕有一個單位負起責任,及時制止這種行為,排除安全風險,妹妹還會遭此不幸嗎?這本是可以避免的悲劇。”

    婁女士稱,事發后她曾去公寓內探查,發現這棟公寓在30樓往上的樓道內堆放了很多磚頭、瓷磚等。“當時樓道里擺滿了各種東西,進入天臺的門上也并未關閉,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安全通道,前往頂樓天臺。”婁女士說,拋物者周某正是從樓道里拿到了磚頭,走上了天臺。

    11月26日,上游新聞記者來到事發地發現,紅旗街萬達是一座商業綜合體,項目裙樓部分為萬達廣場商業部分,集休閑、娛樂、餐飲、商業零售及服務等功能于一身,樓上的公寓則分別為1號公寓與2號公寓,共33層,公寓為商住一體,其中最多的就是民宿、日租房。萬達廣場還緊鄰醫院、景區等,附近人流量較大。

    記者注意到,公寓入口出以及電梯轎廂內均貼著關于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電梯內張貼著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提醒住戶嚴禁高空拋物、避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落款為國信物業紅旗街萬達小區服務中心,日期為7月21日,也就是小婁遇難后一個月。在公寓33樓安全通道的墻壁上也印著多個嚴禁高空拋物的警示,同時提示“通往屋面閑人免進,勿再在屋面逗留攀爬,嚴禁高空拋撒雜物”。

    記者看到,目前通往天臺的大門目前已經上鎖。該公寓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之前沒有這些安全警示,出事之后才印的。

    婁女士認為,公寓物業管理混亂、未做好安全預防等工作。婁女士認為,在短時間內屢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之后,多個單位沒有盡到防范提醒的義務,她將就此追究萬達廣場、物業方、小吃街管理方的責任。

    小婁曾在日記中寫下對未來的美好期待。圖片來源/家屬微博截圖

    死者出事前正準備留學語言考試

    妹妹遭遇不幸后,婁女士一家都陷入了悲痛之中。“父母已年近七旬,看著妹妹以前的視頻不停地哭泣。因為接受不了這個打擊,兩人都住進了醫院。”婁女士說。

    婁女士說:“妹妹平時也很有安全防范意識,也經常給家里人科普,起初接到妹妹出事的電話時,我根本不敢相信,以為是電話詐騙。”如今事情已經發生5個多月,但婁女士仍然感覺很恍惚,“在妹妹的房間里,看著她的物品,才意識到妹妹真的再也回不來了。”

    婁女士和妹妹年齡相差十歲,但姐妹情誼卻十分深厚。小時候,婁女士常常給妹妹扎辮子,送她上學,兩人形影不離。即使婁女士讀高中時,也經常帶著妹妹參加同學聚會,妹妹就像是她的小跟班一樣。

    在婁女士眼里,妹妹是一個十分優秀的人,性格開朗大方,永遠充滿活力。“妹妹是一名法學專業研究生,今年才28歲,已經在北京某國企擔任法務工作,她事業正處在上升期,還有一個感情穩定的男朋友,都已經有結婚的計劃了。”婁女士說。

    妹妹還一直夢想著留學深造,出事前正在積極準備語言考試。

    小婁在日記中,曾寫下對這個世界的美好期待和感慨:“這個世界是多么美好啊,親情、友情、愛情,陌生人的幫助、一花一草、所有來過我生命的人。我的人生,以后還會經歷些什么呢......”

    學業、事業、家庭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發展,然而,這場意外卻讓小婁的人生永遠停留在了28歲。婁女士哽咽地說:“上個月26日是妹妹生日,我們一家人是在墓地度過的。”

    通往天臺的大門已上鎖。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  

    律師解讀:刑事和民事都應追責

    小婁在商場門前被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身亡,這一事件再次引發外界對高空拋物的關注。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設高空拋物罪,但此類行為卻涉及到諸多相應罪名的適用情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5條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殷清利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在本案中涉案男子曾多次實施類似行為,而且明知樓下是小吃街、人員密集,而且涉案男子并不認識被害人小婁,無傷害、殺害特定人員的動機目的,所以涉案男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致人死亡,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針對婁女士提出的多個單位的責任問題,殷清利表示,針對本案,根據消防法規及相關物業服務規范,任何人不得在樓道內堆放雜物、磚頭等物品。而且物業服務企業未盡職巡查,使天臺門處于常開狀態,導致涉案男子進入天臺撿拾磚頭拋下,釀成本案惡劣事故。

    對此依據《民法典》第1254條“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之規定,本案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存在過錯,應擔承擔一定的、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此外,周某的家屬曾主張其存在精神問題,而鑒定意見通知書則顯示被告人無精神病、涉案時屬于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殷清利律師分析,目前在無法啟動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改變原有鑒定的情況下,該鑒定意見一般會被司法機關所采信認定,證實嫌疑人作案時即屬于完全責任能力人員范圍,對此依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不影響依法對周某定罪量刑。

    (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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