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完善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規定。一方面,完善規制混淆行為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或是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起混淆;經營者也不得為他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便利。同時,強化商業賄賂治理,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在現行禁止實施賄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此外,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修訂草案還完善了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