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教授勝訴,深圳禁摩全面叫停”說法有誤(附判例、法規)

    “王某教授勝訴,深圳禁摩全面叫停”說法有誤(附判例、法規)

    yuhua 2025-04-07 純凈水設備 2 次瀏覽 0個評論

    ——附相關判例、及深圳當地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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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互聯網流傳一些短視頻、帖子,主題是“感謝某某教授,深圳禁摩被全面叫停”。對此,筆者經檢索相關判例,再經由相關判例,核對了相關法規,發現這類視頻、帖子傳達的內容可能不太準確,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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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關判例

    判例1:

    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4)粵0308行初1784號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3日

    本院認為,《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機動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原告駕駛摩托車在禁行路段、時段通行,被告扣留涉案摩托車,于法有據。

    關于焦點問題一。首先,《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四條規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第八條規定:“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工作:(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本案中,根據現場視頻和現場照片顯示,深圳交警鐵騎隊員在發現原告駕駛摩托車在禁行路段、時段通行后,立即上前勸阻、制止原告實施違法行為,并通過對講機呼叫被告執法警察前來現場處置,隨后執法警察到達現場。整個過程,深圳交警鐵騎隊員依法開展警務工作,并無不當之處。其次,現場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顯示,被告已告知原告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聽取了原告的陳述和申辯,但原告拒絕簽字。最后,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顯示,在對原告摩托車擬采取強制措施前,被告執法警察依法履行報告職責,并經被告負責人審批同意,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被告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并無違法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二。現場視頻、現場照片、現場筆錄、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和原告的當庭陳述能夠證明原告于2024年2月24日8時30分,實施了駕駛摩托車在**路-**路通行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核發專用標志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根據上述規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為交通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法律、特區法規授權,并經法定程序,發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禁止摩托車在部分道路行駛的通告》(深公交規〔2022〕3號),規定寶安區內的道路,除107國道(北起莞深交界處,南至新橋立交)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時至24時禁止摩托車行駛。因此,被告對原告采取扣留摩托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合法準確。原告主張被告扣留機動車無法律依據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作為適格的行政行為主體,對原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F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F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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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2:

    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粵0308行初2054號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日

    原告:Z某某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訓練大隊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特區道交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本案中根據市交警局發布的通告內容可知,原告駕駛摩托車行駛的區域、路段、時間均屬于前述條例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被告認定原告駕駛摩托車行為屬違法,依據充分。原告主張涉案路段為國道亦無相應禁行標志,不適用上述條例及通告,并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適用特區條例屬適用法律錯誤,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關于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地方性法規作變通適用的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之內容,被告適用特區條例作出被訴強制措施,具有相應法律依據,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訴強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問題,被告經過調查后認定原告存在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決定前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并制作現場筆錄,同時履行了相應的送達義務,作出的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原告主張被告沒有兩名以上警員,而現場視頻顯示被訴行政行為系由執勤民警帶領一名輔警完成,并無程序違法之處。原告訴請撤銷被訴強制措施,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Z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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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關規定

    (一)《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4修正)

    發布日期:2024年3月7日

    實施日期:2024年3月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核發專用標志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專用標志。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在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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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禁止摩托車在部分道路行駛的通告》

    文號:深公交(規)〔2022〕3號

    “王某教授勝訴,深圳禁摩全面叫停”說法有誤(附判例、法規)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23日

    實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法規正文:

    為加強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現就禁止摩托車(含二輪、正三輪、側三輪摩托車等,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駛的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寶安、龍崗、龍華、坪山、光明區內的道路,除107國道(北起莞深交界處,南至新橋立交)、坪山大道(東起惠深交界處,西至白石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時至24時禁止摩托車行駛

    二、大鵬新區內的道路,除坪西路、鵬飛路、葵鵬路、南西路、海濱路、同富路、坪葵路、鹽葵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時至24時禁止摩托車行駛

    三、對于在我市從事公共設施搶修、警用巡邏所使用的摩托車、經市殘聯備案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納入特種行業備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駛措施限制。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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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簡要分析

    1.深圳是經濟特區,有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授予的經濟特區立法權,可以制定僅在當地適用的特區法規。

    對此,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2.關于摩托車駕駛方面的限制法規,深圳地區的相關立法是:

    (1)《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授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

    (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為當地的“交通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授權,經法定程序,發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禁止摩托車在部分道路行駛的通告》,對市內的部分道路實施摩托車禁行的限制。

    3.因此,所謂的“王某教授勝訴后深圳不再禁摩”,與當地的現有做法是完全不符的,目前深圳地區的部分道路仍然是禁止摩托車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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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風險,操作不當可能導致相關訴求無法獲得支持,讀者請勿簡單模仿。

    法律風險提示:由于客觀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證據資料的出現等),或由于主張的證據/理由不足,亦可能導致敗訴或主張不被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采納;仲裁、訴訟的進程受到仲裁、審判等部門及有關當事方的制約,任何仲裁、訴訟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敗訴、無法執行、審期過長等。在申請仲裁及訴訟之前,建議對相關法律風險進行合理的預見能力及負擔能力進行評估。

    作者: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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