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進口關稅政策解析
越南現行稅則隨 2003 年 7 月 25 日越財政部長第 110 號決定和 2003 年 8 月 28 日第 84 號通知頒布施行,共包括 10694 個 8 位 HS 稅目。根據稅則規定,部分主要商品的現行最惠國(MFN)稅率為:
- 蔬菜:30%
- 水果:40%
- 水產品:30%
- 稻米:40%
- 茶葉:50%
- 肉制品:50%
- 食糖:40%
- 巧克力:50%
- 谷物制品:50%
- 水果制品:50%
- 各類食品:50%(稅號為 2101 的商品稅率 50%,2103 - 2104 為 40%、2105 為 50%、2106 幾乎為 30%)
- 酒類:100%(其中 2201 和 2202 為 50%)
- 裝修建材:40%-50%
- 皮具:40%-50%
- 木制品(4419 至 4421):40%
- 紙制品:30%-40%
- 各類布匹:40%
- 服裝及配件:50%
- 鞋帽:50%
- 五金制品:30%
- 發動機及零部件:30%-100%
- 電扇、空調、洗衣機、彩電、CD 機、VCD 機:50%
- 小家電:30%-40%
- 摩托車整車:100%、零部件:50%
- 汽車整車:100%
進出口關稅分類及適用范圍
越南進口關稅分為普通稅率、優惠稅率和特別優惠稅率三類。
- 普通稅率適用于貨物來自非優惠待遇/非惠國的情況,即最惠國稅率加收 50% 的附加費。
- 優惠稅率適用于從與越南具有最惠國(MFN,也稱為正常貿易關系)地位的國家進口的商品。最惠國稅率符合越南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適用于從其他 WTO 成員國進口的商品。
- 特別優惠稅率適用于從與越南簽訂了特別優惠貿易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進口的商品。
目前,越南已簽署并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眾多,如《東盟貨物貿易協定》《東盟與日本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東盟與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貨物貿易協定》等。
這些協定涵蓋了多個國家和地區,為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進入越南提供了優惠的關稅待遇。
計稅依據和時間規定
越南進出口關稅的計稅金額為海關法規定的海關價值。進口關稅按從價計算,即用進口商品的應稅價值乘以相應的進口關稅稅率。
進口關稅稅率分為三類,不同稅率的適用情況各不相同。
計稅時間為報關單登記時間。出口或進口不征稅、免征進出口關稅,或適用配額內稅率或定額關稅但其免稅或配額內關稅的資格依法發生變化的,計稅時間為新報關單登記時間。
報關單的登記時間應符合海關法律規定。
納稅期限方面,除特殊情況外,出口和進口關稅必須在海關法規定的清關或放行前繳納。信用機構為應納稅額提供擔保的,應當準予清關或者放行。
但滯納金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支付自通關或放行之日起至納稅之日止的滯納金。擔保期限自報關單登記之日起不超過 30 天。對于不同類型的進出口商品,納稅對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稅款。
越南部分產品進口關稅優勢分析
零關稅獲得國際市場
越南在東南亞擁有不少優勢,其中之一便是憑借眾多自由貿易協定,以零關稅進入世界發達國家消費市場。
越南是亞洲簽署最多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之一,這些協定使得越南產的商品在全球主要發達市場獲得零關稅或較低關稅。
目前,很多制造企業為了獲得零關稅,把越南作為生產基地對外輸出商品,這讓企業獲得了足夠多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