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應是溫暖的港灣,但是家庭暴力卻往往發(fā)生在家庭這一“隱秘的角落”。家庭暴力影響和破壞家庭關系,嚴重的家庭暴力甚至會構成犯罪、踐踏法治社會的底線。
在“國際反家庭暴力日”(11月25日)到來之際,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該案中父親在探視期間多次對女兒動粗,導致女兒輕微傷。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法院從立案受理、送達材料、證據審查、到簽發(fā)人身保護令,總用時不到24小時,用司法速度和溫度保護被家暴的孩子。
離婚后 父親在探視期間對女兒動粗
朱女士與汪先生婚后生育女兒小橙(化名),后兩人因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小橙歸母親朱女士撫養(yǎng)。
一次,父親汪先生在探視女兒小橙期間,出手毆打了小橙,導致小橙頭顱、腹部、面部等多處受傷,小橙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并診斷為輕微傷。
兩個月后,汪先生再度探視小橙,在送小橙回家的途中,汪先生不僅辱罵前妻朱女士,且再次出手毆打了女兒小橙。隨后,汪先生又發(fā)信息威脅、恐嚇小橙的保姆,導致保姆辭職。
無奈之下,朱女士只好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代小橙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當即通知汪先生和朱女士于當天到庭。朱女士當庭提交了小橙的診斷證明、驗傷報告、報警回執(zhí)、視頻照片等作為證據。
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定禁止父親實施家暴或騷擾跟蹤女兒
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小橙確實面臨家庭暴力的危險,依法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先生實施家庭暴力或騷擾、跟蹤小橙。王先生不服裁定,認為自己與小橙關系融洽,“偶有過激”行為是因為太在意孩子,朱女士混淆是非,想剝奪其作為父親對小橙的探望權,遂向法院申請復議。
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復議認為,小橙仍存在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且裁定書僅禁止王先生實施家暴等不當行為,并非剝奪王先生對小橙的探望權,遂駁回其復議申請。
法官提醒:棍棒教育不可取 遭受家暴注意留存證據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辦法官陳金超指出,以“愛”和“管教”為名的棍棒教育,不但無法使兒女成才,反而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傷害。
該案中,汪先生未能正確履行法定監(jiān)護職責、怠于承擔對小橙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法院對其進行了法治教育,并依法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能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fā)生或再次發(fā)生,不僅具有保護性,還具有強制性。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后,法院持續(xù)關注雙方當事人的動向,以備在當事人遇到困難時能及時提供有效幫助。
法官提醒,家庭成員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的時候,要加強證據意識,收集好驗傷報告、報警回執(zhí)、視頻照片等證據,主動向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司法機關等尋求幫助,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使用法律武器及時進行自我保護。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涉嫌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陳金超、梁斯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