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例”案件之《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

    北京法院“首例”案件之《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

    houyingru 2025-02-18 反滲透設備 9 次瀏覽 0個評論

    2017年8月8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北京法院“首例”案件專題展在中國法院博物館開展。此次專題展集中展示了北京法院建院以來審理的一大批具有開創示范意義和廣泛社會影響的“首例”案件。

    在知識產權案件展區,觀眾可以點擊電子屏上的兩段音樂——赫哲族民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和郭頌演唱的《烏蘇里船歌》,感受它們的相似之處。這種輕松的方式使參觀者寓學于樂。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名稱】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訴郭頌、中央電視臺、北京北辰購物中心侵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號、(2003) 高民終字第246號?

    【審判機構】?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

    審判長:王范武 代理審判員:張曉津、梁立君(一審)
    審判長:陳錦川 代理審判員:張冬梅、周翔(二審)?

    “首例”意義?

    本案系國內首例涉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案件,開創性地確立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問題中涉及的權利主體、侵權判定、法律責任等重要規則,以判例的形式填補了立法的空白,得到全國人大、國務院主管機構和國內知識產權專家的高度評價,促進了國內立法工作和學術研究工作的開展。

    案情簡介?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傳在烏蘇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間曲調,已無法考證該曲調的最初形成時間和創作人。該曲調在20世紀50年代末第一次被記錄下來。在同一時期,還首次收集記錄了與上述曲調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獵的哥哥回來了》。1962年,郭頌、汪云才、胡小石到烏蘇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區進行采風,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內的赫哲族民間曲調。在此基礎上,郭頌、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創作完成了《烏蘇里船歌》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的引子及尾聲為創作。1963年,該音樂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廣播電臺進行了錄制,署名:東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該歌曲發表時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頌編曲。1999年11月,中央電視臺與南寧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了“99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開幕式晚會。在郭頌演唱完《烏蘇里船歌》后,中央電視臺節目主持人說:剛才郭頌老師演唱的《烏蘇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創作歌曲,但我們一直以為它是赫哲族人的傳統民歌。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組委會將此次開幕式晚會錄制成VCD光盤。北辰購物中心銷售的刊載《烏蘇里船歌》音樂作品的各類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為“作曲:汪云才、郭頌”。

    原告赫哲族鄉政府訴稱:《烏蘇里船歌》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長期勞動和生活中逐漸產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點、精神風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曲調改編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間曲調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權等精神權利和獲得報酬權等經濟權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上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傷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中央電視臺播放《烏蘇里船歌》數次,說明其為赫哲族民歌;并對侵犯著作權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四十萬元,精神損失十萬元。

    被告辯稱:《烏蘇里船歌》是郭頌、胡小石、汪云才借鑒西洋音樂的創作手法共同創作的。該作品使全國少數民族中人口最少的民族為世界所了解。目前全國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鄉有三個,原告只是其中一個,他們無資格和理由代表全體赫哲族人提起訴訟。以《想情郎》為代表的赫哲族民間傳統曲調,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蕭曲,并沒有歌詞,而《烏蘇里船歌》既有新創作的曲子又有歌詞。郭頌堅持《烏蘇里船歌》是其創作的歌曲,不同意原告的侵權指控。

    審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從作曲的專業角度對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與《想情郎》等曲調進行技術分析鑒定。鑒定報告結論是:《烏蘇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調基礎上編曲或改編而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民族鄉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共同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可能受到侵害時,鑒于權利主體狀態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域內的赫哲族公眾的權益,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以《想情郎》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傳的民間音樂曲調,屬于赫哲族傳統的一種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烏蘇里船歌》作為一首膾炙人口、家喻戶曉的民歌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主曲調是郭頌等人在赫哲族民間曲調《想情郎》的基礎上,進行了藝術再創作,改編完成的作品。郭頌等人在使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時,應客觀地注明該歌曲曲調是源于赫哲族傳統民間曲調改編的作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判決:

    一、郭頌、中央電視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

    二、郭頌、中央電視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上發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系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的聲明(聲明內容需經本院準許,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本判決內容,相關費用由郭頌、中央電視臺負擔);

    三、北京北辰購物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任何刊載未注明改編出處的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的出版物;

    四、郭頌、中央電視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各支付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千五百元;

    五、駁回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郭頌、中央電視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與一審相同,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判決是適當的,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案法官談首案

    王范武(一審審判長) 原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副廳長、庭長、主任、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職務?

    與大多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是,中國具有五千年悠久的歷史和博大精深、絢爛異彩的文化,各個民族都流傳下很多優秀、經典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是國家文化發展的重要基礎。此案的意義在于既保護了傳統文化,又規范合理利用傳統文化,此案直接推動了我國開展“民間藝術立法保護”的工作。

    北京法院“首例”案件之《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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